上海,男子离婚后,前妻带着7岁女儿改嫁,男子见不到女儿精神分裂,老母亲和4兄妹照顾他30年,直到男子病逝,女儿都不来奔丧,可男子刚下葬,他女儿就冒出来,要继承98万遗产,被4个叔姑赶出家门,说她枉为人女,一分钱都得不到。他们把侄女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上海一中院)
2012年的一天,摔伤的吴老太把4个儿女叫到家里,开了个家庭会议。
吴老太一生育有5个子女,而最让她牵肠挂肚的,就是大儿子姜大林。
这个儿子,在女儿7岁时,前妻就跟他离婚了,前妻带着女儿改嫁,从此他和女儿天各一方,一面都见不上。
姜大林老实巴交,又是个闷葫芦,心里难受也不说,对女儿思念成疾,最后竟然精神失常。
自从儿子病倒后,吴老太就不理左右的伺候,其他儿女虽然手足情深,但毕竟都有自己的家庭,平时也只是搭把手。
可自己年纪大了,走起路来深一浅一脚,一个跟头摔成骨折。
她没办法照顾姜大林了,就把其他四个子女见到家里来,让他们商量一下,承担起照顾大林的责任。
毕竟,长兄如父,从小到大,大林对这个家和弟妹们也没少付出。
4兄妹一边感慨大哥命苦,一边痛骂前大嫂无情。
一日夫妻百日恩,她和大哥缘分尽了,咋能不让女儿姜黎来看自己父亲,如果大哥不是思女心切,也不可能精神分裂。
四兄妹一商量,决定轮流照顾大哥,轮到谁,谁就负责他的一日三餐,吃喝拉撒,求医问药。
他们一边伺候大哥,一边盼着侄女姜黎快点长大,到时候,姜黎成年了,前大嫂不是她的监护人,她就能来看自己父亲了。
可等到姜黎参加工作,乃至成家立业了,她都没回老家看过一次父亲,四兄妹这才知道,侄女和她母亲一样,也是个无情无义的白眼狼。
直到30年后,姜大林去世,毕竟父女一场,四兄妹觉得,他们有义务通知姜黎来奔丧,即使她亲情再淡薄,也会来送父亲最后一程。
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四兄妹三番五次的给姜黎打电话,她都没出现在葬礼上,四兄妹悲从心来,感慨大哥这一生太苦了!
万万没想到,姜大林才入土为安,姜黎却突然冒了出来,开门见山的说,她是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姜大林的98万遗产。
四兄妹面面相觑,所有的怒火火山喷发一样,他们斥责姜黎枉为人女,没对姜大林生养死葬,咋还好意思来分遗产?
四兄妹愤怒的把姜黎扫地出门,告诉她姜大林的遗产,没有她分毫,让她别做梦了。
姜黎不依不饶:我是姜家如假包换的子孙,我是姜大林的亲骨肉,爷爷奶奶留下的190平的房子,我爸有1/5的份额,能分38万元。我爸和我二叔还有一套动迁房,一人一半,还能分60万,我已经调查的一清二楚,别以为我不知道,你们把我赶走了想私吞,有我这个女儿在,你们别做白日梦了。
可无论姜黎怎么在门外叫嚣,叔叔姑姑们就是不让步,也不配合她的遗产继承。四兄妹还愤怒的把姜黎告上法庭。
在法律面前,血缘关系帮助了那些不孝无赖之人。而委屈了那些厚道做人的亲情。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姜黎即使对父亲没尽赡养义务,也不能剥夺她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姜大林没留下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
姜黎作为姜大林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她与父亲多年未见,但这并不影响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因此,从法律上讲,姜黎有权继承姜大林的遗产。
2、四兄妹30年如一日照顾姜大林,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虽然姜黎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在父亲生前未尽到扶养义务,甚至在父亲去世时也未出席葬礼。
她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受到“不分或者少分”的处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她完全丧失继承权,只是可能在分配份额上有所减少。
另一方面,姜大林的四个兄弟姐妹在姜大林生前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他们可以在分配遗产时要求多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剥夺姜黎的继承权。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姜黎是姜大林的女儿,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他的兄弟姐妹,在有侄女的前提下,不应该分得遗产。
但因为姜大林生前,他们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所以有继承权。
最后,法院判决38万由姜黎和4个叔叔姑姑平分,没人分得7.6万。
而姜大林个二弟的动迁房,归二弟所有,他给其他3兄妹和姜黎房屋折价款各15万。
姜大林的丧葬补助费25000元归姜黎所有。
法院不应该如此判决,这样会恶化丑陋的人性,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对此,你怎么看?
狗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