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了4斤豆芽,就赚了8毛钱,你罚我100000块?这比我一年收入还要多啊!”河南濮阳,苏先生经营一家小超市,生意一般。后来,他想到小区离菜市场比较远,就进了一点蔬菜和肉在店里卖,以此吸引客户。可没想豆芽检测不合格,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 事发当天,苏先生一大早就去菜市场进了新鲜的蔬菜和肉,当中包括他花2.8元买的4斤豆芽。后来,遇上市监局工作人员来店里检查,工作人员看到店里有豆芽,就抽取了几根样品,带回去检测。可这一查,却让苏先生惹了麻烦。(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原来,市场监管人员检测豆芽后,马不停蹄地来到了苏先生的店里,让苏先生赶紧别卖豆芽了,说这豆芽有问题。苏先生听后傻眼了,平日里工作人员对店里检查,是正常的流程,也从来没遇上过什么事情,今天怎么就出状况了?而且豆芽也卖光了,于是连忙询问怎么了? 市场监管人员说,抽查的豆芽里面含有 4-氯苯氧乙酸钠,这是一种命令禁止加入在食品里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存在危害。当然这是初步检测,还需要对店里剩余的豆芽再次检测。 苏先生一听吓坏了,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连忙告知工作人员豆芽已经卖光了,不能提供剩余的样品,但自己愿意配合调查。他说,豆芽是他在菜市场里买的,别人卖他每斤0.7元,自己卖别人0.89元每斤,总共卖了3.56元。 苏先生明确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是无意买到的,这事情跟他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市监局却认为,苏先生卖的豆芽添加了化学物质,可能会危害人体的健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根据相关的规定,卖添加化学物质的食物,其货值的金额不足1万,可对涉案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苏先生卖的数量比较少,总的金额也才3.56元,所以只让苏先生交10万的罚款。 苏先生不认可处罚,申请了听证,可是市监局还是决定对其罚款10万。于是他上诉到法院,那么,此次法院会怎么审理这个案件呢?苏先生能赢吗? 苏先生不认可处罚的原因如下: 1、很多小区楼下的小超市,现在都会进一些蔬菜和肉在店里卖,自己只是和他们一样在菜市场进货,对于东西里面有没有含有化学物质,光凭他的眼睛是分辨不出来的,只能通过自己的肉眼,去看菜是否新鲜,卖相是否好,总不能先让他拿豆芽去检测下再卖吧?那这样他还怎么去做生意呢? 2、他在菜市场采购的数量很小,总不能让卖蔬菜的小贩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吧?就像我们自己去菜市场买菜,你买一颗白菜,你让小贩给你看检验合格证明,你不是为难人家小贩吗?一是小贩没有,他也是从农贸市场进的货,二是让每个小贩卖之前,把自己卖的蔬菜都去检测下,这现实吗? 3、他认为追查的应该是源头,比如种植豆芽的人,而不是追究买的人。就算他有过错,可罚款也太严重了,卖了3.56元,罚款100000元,目的是为了什么?合理吗? 市场监管的处罚依据如下: 1、苏先生贩卖的豆芽确实有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 2、食品是吃进大家肚子里面的,不能让一些人昧着良心赚钱。苏先生是开店的,就要对顾客负责,此次惩罚也是要让他引以为戒! 3、作为市场监督局,要严格执法,发现一个处罚一个,以保护大家的健康为准则,不放过任何一个。 法院听取双方的意见后,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给予市场监管局对违法食品及时查处的肯定,但是对于处罚,要做到过罚相当。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合理执法。 在罚款这方面,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畸轻畸重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回归到本案,苏先生只是卖了3.56元,却罚了他10万元,明显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其次,苏先生在采购时,让小贩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菜市场的交易习惯。其凭肉眼观察菜品是否新鲜,已经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然后,市监局只罚苏先生,却没追究生产豆芽的人,此处罚也不恰当。 所以,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市监局对苏先生的罚款处罚。 对于此事,很多人会说该罚,因为你作为商家,就要保证商品的质量,特别是吃的东西,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这跟你赚多少钱没有一毛钱关系?有毒食品对人的伤害,能用钱来衡量的吗?10万不多,甚至少!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就是处罚太轻,如果罚他个倾家荡产,谁敢为了获取小利益,去承受难以承受的痛? 我觉得,就事论事,苏先生也是无心之过,所有的责罚都应该从源头斩断才是我们所希望。我们需要处理的是往豆芽里面加东西的人,如果菜市场监管也能这么严格,二道商贩根本买不到不合格产品。所以,法院的判罚很正确! 当然,对苏先生的小处罚还是应该要有,不罚记不住! 那么,对于这件事情,你怎么看呢?你认为该不该罚这10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