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江西景德镇,一男孩跟随一名女孩进入电梯,站在女孩身后,突然捂住女孩的嘴,试图控制女孩。女孩不断挣扎,奈何与男孩在年龄、身体、性别上均有很大的差距,最终被男孩压制、晕倒。而后,男孩见女孩晕倒,匆忙将女孩抱出电梯。(来源:椒点视频)
网传,男孩抱着女孩出电梯后,有人路过,男孩或是害怕,最终将女孩放了。
而女孩的家属得知事情经过,报警,男孩因未满14周岁不久就被警方放了。
对此,当地警方回应,涉事男孩已受到处罚,目前双方家属未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直呼太可怕了!
也有网友不少网友表示,男生将女孩捂晕带走的目的不言而喻!这样的孩子不好好管教管教,长大了后患无穷!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单就男孩将女孩捂晕的这一行为来说,男孩的这一行为就已经违法,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如果男孩将女孩捂晕的目的是为了对女孩实施侵害,男孩还可能涉嫌犯罪!
2、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男孩被警方处罚,说明男孩至少已经14周岁。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生虽然已经14周岁,但是即便涉嫌犯罪,所犯的罪名必须在规定的特定罪名之列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即便所犯的罪名必须在规定的特定罪名之列才,因属于未成年人且犯罪中止,也可能免责。
因而想要追究涉事男生的刑事责任,几乎不可能。
3、再次,《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涉事男生被警方处罚后并不代表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仍可以向涉事男生索赔,包括不限于物质、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子不教父之过!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涉事男生的父母要为涉事男生的行为买单!
4、最后,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法律可以对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进行宽容,但是作为父母的却不能!
惯子如杀子!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不惩必成大祸。孩子犯错后,父母及时让孩子认识到错误,才能避免孩子误入歧途,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穷山恶水出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