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一大妈对第三者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第三者,并想追回丈夫在第三者身上花的钱。大妈随后让女儿用丈夫的手机,以丈夫的名义将第三者骗到宾馆,而后与弟弟、女儿一起殴打、侮辱第三者,并强行转走第三者手机里的19400元。事后,第三者报警,大妈和弟弟、女儿均被指控抢劫。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妈3人主观上索取“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抢劫,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大妈3人6到8个月拘役。检方不服,提出抗诉,认为大妈3人的行为属于强制侮辱罪,非法拘禁罪不全面评价大妈3人的犯罪行为。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谢大妈已经63岁。2年前的一天,谢大妈无意间发现丈夫与女子王某已经保持多年的不正当关系。
谢大妈的心情可想而知,于是决定伺机报复王某,并让王某退还丈夫多年来在其身上花的钱。
谢大妈而后让女儿偷偷用丈夫的手机,给王某发现信息,以丈夫的名义,将王某约至一宾馆房间。
而后,和弟弟、女儿守候在宾馆房间内,等王某到达后,谢大妈将王某锁在房间内,按住王某,用剪刀剪王某的头发,往王某脸上涂染发剂。而后又用衣架殴打王某、抓王某私处。
谢大妈的弟弟则站在一旁用言语威胁王某,女儿夺走王某的手机,不断辱骂王某。
过了一会儿,谢大妈和弟弟、女儿3人又逼王某下跪认错,同时逼问王某到底花了谢大妈丈夫多少钱。
王某虽然下跪道歉,但是并没有回应谢大妈到底花了多少钱。谢大妈而后让女儿用王某的手机录下王某下跪认错的视频,而后在视频上配上“勾引有妇之夫”的字样,发送给王某的女儿和朋友。
随后,谢大妈又逼问王某手机的支付密码,而后让女儿操作王某的手机,将王某社交软件内的14500元零钱转给丈夫并接收。
之后,谢大妈的弟弟又叫服务员上楼看看清理房间要收多少清洁费,谢大妈的女儿在王某自愿支付清洁费的情况下操作王某的手机转给服务员400元,发现王某银行卡里还有4900元。
谢大妈又让女子将王某银行卡里还有4900元全部转给丈夫并接受。而后4人先后离开宾馆。
事后,王某不愿意了,选择报警。
报警后,当地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将谢大妈及其弟弟、女儿控制。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也认为谢大妈3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遂对谢大妈3人提起公诉。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大妈3人主观上系为报复泄愤、索取“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抢劫,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最终判决谢大妈3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谢大妈为拘役8个月,谢大妈弟弟、女儿均为拘役6个月。
一审判决后,谢大妈3人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但是检方认为大妈3人的行为属于强制侮辱罪,非法拘禁罪不全面评价大妈3人的犯罪行为,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这样判!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侮辱罪要比非法拘禁罪的处罚重得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强制侮辱罪从其立法沿革上来看,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离而来,且与强制猥亵规定于同一条款,可以看出强制侮辱罪属于侵犯有关性权利、性健康方面的犯罪,该罪经几次修改,虽不能完全按照最初的立法意旨来理解现行规定,但核心含义仍然存在,与性健康权利有一定关联性。
该罪侧重于强调侵害妇女性自主决定权方面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对该罪罪状中的“侮辱”应当理解为与“猥亵”具有关联性。
强制侮辱行为在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时,主观目的限定于出于性刺激、性满足而实施,而谢大妈3人主观目的并不是寻求性刺激、性满足,而是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实施对王某侮辱、殴打等行为,因而不构成强制侮辱罪。
谢大妈基于报复和追索“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伙同弟弟、女儿将被害人王某骗至宾馆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侮辱等行为,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了检方的抗诉,维持原判。
最后,谢大妈想要要回丈夫在王某身上花的钱,其实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正当路径解决。谢大妈没有,反而获罪,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大家,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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