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法官没和稀泥!陕西商洛,男子在网络上认识了女网友,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女网友将男子哄骗至江西见面,没想到却成了搞传销。男子发现情况不对后选择逃跑,在此过程中,遭到了传销人员的围堵。为了逃出去,男子掏出刀具一阵乱舞,造成1死4伤。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男子提起公诉,可男子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高春鹏在打工期间,通过手机某平台,与陈晶晶相识。年龄相仿、兴趣相投的两个人,很快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因为两人相隔很远,在恋爱期间,两人并没有见面。直到有一次,高春鹏向陈晶晶抱怨工作不好干,陈晶晶建议,让高春鹏来她这边的公司上班。
为了能和心爱之人一起上班,高春鹏果断辞去现在的工作,乘车来到江西。
陈晶晶带着高春鹏参观公司,可是高春鹏立刻就觉察到不对劲,这里根本就不是正经公司,而是像搞传销的。
反应过来的高春鹏借机去厕所,趁着其他传销人员不注意,从卫生间翻墙逃跑。
逃跑过程中,其他传销人员一拥而上,对高春鹏围追堵截。为了能够逃出去,高春鹏从口袋里掏出刀具,对着人群一阵乱舞,没想到导致1死4伤。
事后,公安机关对高春鹏采取强制刑事措施,并移交至检方。检方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对高春鹏提起公诉。
可高春鹏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以下理由:
在女网友陈晶晶的怂恿下,高春鹏来到约定的公司,发现该公司实际为传销点,遂选择逃跑。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高春鹏逃跑期间,遭到了其他人员的围追堵截。一旦被他们拦住,后果将不敢想象。为了自保,高春鹏这才采取防卫措施,因此导致他人损害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检方意见: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高春鹏使用刀具,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现场人证物证俱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的行为。
本案中,高春鹏手持刀具,以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高春鹏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时查明,高春鹏的女网友陈晶晶,系某传销点的工作人员,将高春鹏引至所谓的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
另查明,高春鹏在逃跑期间,遭到了其他传销人员的围追堵截,期间,更是有传销人员将高春鹏抱住,企图限制高春鹏的人身自由,此举动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高春鹏面对数人的围堵,作为普通人,精神上高度紧张,且处在危急的情况当中,无法正确判断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故法院认为,高春鹏的行为,具备防卫性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或存在无罪可能性,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高春鹏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好法官!
肯定是正当防卫啊,上个班用围追堵截吗
好久没有看到这么顺气的法官了!
传销的死了难道不是活该?
法院判的正确,传销就是违法,杀一个少了。
判决正确!
为这位公正无私的法官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