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对夫妻将不满一周岁的女儿送养,15年后,女孩懂事听话考上了当地最好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1-05 23:39:59

江苏,镇江。一对夫妻将不满一周岁的女儿送养,15年后,女孩懂事听话考上了当地最好的高中。夫妻俩反悔,以养父母收养时不满30岁为由起诉,讨要女儿的抚养权。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冯玉珍没想到,自己和丈夫程刚风雨同舟14年,最终还是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冯玉珍当初和程刚的爱情非常甜蜜,22岁那年,冯玉珍就嫁给了程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唯一不足的就是冯玉珍久久未孕。

为了要个孩子,冯玉珍和程刚不知道试了多少方法,可是冯玉珍的肚子始终没有动静。尝试了4年,小夫妻俩已经对孩子不抱期望了。

2009年,村办工厂的厂长突然找到冯玉珍和程刚夫妇,问他们想不想要孩子,有对夫妻生了个女婴养不起想要找个好人家。冯玉珍和程刚大喜过望,当即决定收养这个孩子。

原来,胡志友和妻子原本就有一儿一女,可是妻子又生了一个女儿。夫妻俩觉得自己家条件有限,再养这个孩子家里压力太大,再说了,就算花再多心血,女儿始终是别人家的,就萌生了将女儿送人的打算。

@梅姐说法

二人打定主意后,就找了村办工厂的厂长,称他交际面广,托他帮孩子找个好点的人家。就这样,胡志友的小女儿来到了冯玉珍的家里,成为了她和程刚心尖尖上的宝贝。

然而,10年过后,冯玉珍和程刚感情破裂离婚了,二人都对女儿倾注了无数心血,谁也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原本的夫妻成了仇人,冯玉珍为了女儿,和程刚打了2年的官司,最终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程刚则承担孩子所有开销的一半。

程刚败诉后心里不服,于是又辗转找到了女儿的亲生父母胡志友夫妇,最终,胡志友夫妇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了他们和孩子具有血缘关系。

此时冯玉珍已经41岁了,女儿在她的教育下乖巧懂事,学习非常刻苦,还考上了他们本地最好的高中,以后的前途一片光明。冯玉珍和女儿感情也非常深厚,母女二人不是亲生胜似亲生。

然而,就在这时候,女儿的亲生父母胡志友夫妇突然起诉了冯玉珍和程刚,称冯玉珍和程刚当初收养女儿的时候不满30周岁,不符合收养条件,要求确认冯玉珍程刚和女儿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并索回女儿的抚养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从法律上讲,冯玉珍和程刚收养女儿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但是实际上,冯玉珍收养女儿时26岁,并不满足上述年满30周岁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父母和子女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的情况。

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我国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曾经对事实收养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保护。

具体来说,事实收养关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长期共同生活、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本案中,冯玉珍和程刚在收养女儿后确实以父母相待、长期共同生活并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和女儿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收养法颁布之后,我国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这一说法了。也就是说,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形成的未经登记的收养关系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冯玉珍和程刚是在收养法颁布之后收养的女儿,因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会被法律认可的。

最终,一审认为,冯玉珍和程刚收养孩子是在2009年,当时已经颁布了收养法,事实收养这一说法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并且,冯玉珍和程刚收养女儿时不满30周岁,不符合收养条件,且二人没有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冯玉珍、程刚和女儿之间的收养关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一审判决后,冯玉珍久久无法接受,已经提起了上诉。

冯玉珍说,女儿就是她的全部,如果没有了女儿,她的生命都没有了意义。而且,女儿已经15岁了,和自己感情很好,也愿意和自己一同生活,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0 阅读: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