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夫妻俩生育一个女儿后,抱养一3个月的男孩。女儿嫁人后,一直在外地居住。

阿柯说社会 2024-10-31 16:33:45

广西贺州,夫妻俩生育一个女儿后,抱养一3个月的男孩。女儿嫁人后,一直在外地居住。之后母亲去世,父亲再娶。其弟弟结婚后,和妻子一起照顾父亲和继母。万万没想到,父亲去世后,离家31年的大姐却回到家中,要求分走一半遗产。弟弟认为大姐没尽到赡养义务。弟媳认为她照顾养父和继母,应分得遗产。双方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

陈大姐看着眼前的弟弟弟媳,生气地说:“我是爸的亲生女儿,你是抱养的养子,我要求跟你平分遗产,已经是最大的让步。”

陈小弟也很生气:“这些年,三位老人都是我在赡养照顾,你弟媳妇做的都比你强,父母生病你不管不问,他刚去世,你就回来争遗产,门都没有!”

陈大姐:“儿媳没有继承权。”

左小玲也不甘示弱:“儿媳有赡养照顾义务,却没有继承权,你这亲生女儿没有对老人尽到半分义务,却要来分遗产,这又是哪的道理?”

他们的争吵引来四周邻居的围观,大家都说陈大姐不孝顺。

陈家的曲折故事,比电视连续剧还要精彩。

多年前,陈爸爸和陈妈妈有陈大姐这一个女儿,后来,他们又抱养了三个月的陈小弟。

父亲勤劳,母亲慈爱,大姐带着弟弟,在外人眼中,他们是幸福的一家人。但这一切,却在有一年,戛然而止。

1990年,陈大姐结婚,父母按照当地风俗,为她准备嫁衣和丰厚陪嫁。

或许,在他们眼中,儿子还小,他们将来养老,还是要依靠女儿,可他们很快失望了,女儿自从出嫁,就一直在外地居住,很少回来。

1992年,陈妈妈去世,4年后,陈爸爸娶了叶某。

家中短短几年,发生这么多变故,陈大姐却很少回来,不知她是不想回来,还是因为婆家事多被牵绊到不能回来。

总之,母亲去世后,陈小弟跟爸爸相依为命,四年后,继母叶某进门。

岁月如梭,2003年,左小玲跟陈小弟结为夫妻,她的到来,让这个家重新成为四口之家。

从1992年陈大姐结婚,到2003年陈小弟结婚,中间隔着11年,11年中,大姐很少回来,仿佛家中发生的一切事情,都跟她无关。

值得庆幸的是,左小玲是个心地善良的女孩,她嫁给陈小弟后,夫妻俩开了一家店,不仅把生意做得红红火火,还对陈爸爸和叶某都很孝顺。

早在左小玲结婚之初,她就知道丈夫是抱养的,但她感激公公把丈夫培养得这么好。她抱着感恩的心善待陈爸爸,善待继母叶某。

小夫妻对老人的孝顺,也赢得邻居们的夸赞。

2020年,叶某去世,2021年,陈爸爸去世,两位老人临死前,都安祥宁静。因为他们被善待,被很好的照顾到了。

一年后,多年不回娘家的陈大姐突然回来,要跟陈小弟分割陈爸爸留下的那套两层楼房。却遭到陈小弟拒绝。左小玲为维护丈夫,说她也有继承权,姐弟爆发争吵,就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陈大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父亲遗产。

1、陈大姐说,她做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资格享受父亲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父亲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自己和弟弟,自己也应该继承父亲遗产的一半。可弟弟弟媳却说她没有继承权。分明是想霸占父亲的全部遗产。

再怎么说,自己也是父亲的亲生女儿,弟弟只是养子。

因此,请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

2、陈小弟说,大姐这些年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资格分走一半遗产。

自从大姐走后,母亲去世,后来父亲再娶,继母和父亲都生病,这些年来,都是妻子跟自己一次次去医院,照顾并赡养两位老人,大姐什么都没做。

大姐有条件,却不履行对父亲的生养死葬义务,全都是妻子跟自己做的。

父亲刚走,她就回来要争夺遗产。如果给她一半,自己不服气。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陈大姐做为陈爸爸的遗产继承人,有资格分割父亲遗产,但要先确定陈爸爸是否有房产份额?

经调查,这套房子是陈爸爸和陈妈妈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当年陈妈妈去世后,她那一半就变为遗产,应该由陈爸爸,陈大姐和陈小弟三人均分。

因此,陈爸爸占据房子份额的六分之四。

其次,虽然左小玲做为儿媳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但她多年来赡养照顾公婆,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

左小玲做为儿媳,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因此,对她要求分得适当份额的遗产,不予支持。

但是,她做为儿媳,配合丈夫赡养公婆,她孝敬老人的这种行为,是值得弘扬的传统美德,她的付出不应该被埋没。

因此,她的行为,可做为给与法定继承人陈小弟多分遗产的考虑因素。

综上,法院判决:酌定陈大姐继承父亲遗产1/4份额,陈小弟继承3/4份额。加上二人之前从母亲那里继承的份额。案涉房产大姐有1/3份额,小弟有2/3份额。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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