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伯因子女不赡养,与同事签订赡养赠与协议,将房产更名给同事。同事一家人尽心尽力养了14年,老伯93岁时找到老伴后,跟同事要房子。老伯前后2次起诉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岂料同事反诉让老伯搬出房子,支付12年的房屋使用费,并拿出一份证据,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
顾明礼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是谈老伯起诉他要他还房子。顾明礼不明白谈老伯什么意思,赶紧给谈老伯发信息,却显示对方已将他拉黑。
顾明礼妻子说去谈老伯家问问,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顾明礼来到谈老伯家,谈老伯却拒绝与顾明礼见面,隔着门大喊:既然你不愿还我房子,那就没什么可说的,法院见吧!
顾明礼回到家后,妻子愤怒表示:这不就是白眼狼么,咱家伺候他14年,他找到老伴了,就来要回房子,咱肯定不能给他,法院见就法院见,房子是肯定不能还他就是了!
在2004年的时候,谈老伯找到老同事顾明礼,声泪俱下的说: 你看你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再看我孤零零的一个人,我真不知道以后谁能给我收尸,我这辈子活得可太失败了。 顾明礼跟谈老伯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对于谈老伯家的情况还是了解一二的。 谈老伯有儿有女,但就是没人愿意赡养他,每逢佳节的时候,谈老伯总会孤零零一个人在家里过节,有好几次过年都是在顾明礼家过的。 虽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谈老伯的遭遇的确是很让人同情的,顾明礼跟妻子也经常批判谈老伯的子女,让谈老伯放宽心。 还曾坦言过,说子女以后不养谈老伯了,还有他们一家人呢! 谈老伯还真就把这句话当真了,他迫切的想要跟顾明礼一家人达成赡养关系,还承诺会把遗产都留给顾明礼。 双方签订了《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只要顾明礼能够赡养谈老伯至百年,谈老伯的房子和财产就都赠给顾明礼。 顾明礼签完协议后,真的做到了赡养的义务。不仅每周都会去谈老伯家照看他,还会经常带谈老伯外出旅游,每天也都会打电话问候。 谈老伯家里缺东少西的时候,只要一通电话打给顾明礼,顾明礼全家出动为谈老伯补齐生活所需,两家人把日子过成了一家人。 谈老伯还与顾明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顾家人,虽然顾家人从没给过房款,但房子早已过户给顾明礼了。 可就在谈老伯93岁的时候,他居然找到了老伴。谈老伯为了给老伴一个家,就要求顾明礼返还房产,还说自己不知道把房子过户给了顾明礼。 顾明礼当然不愿意,谈老伯就以没有实际给付房款为由,将顾明礼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驳回了谈老伯的诉求,谈老伯就继续上诉,要撤销赡养赠与协议。顾明礼一家人被谈老伯出尔反尔的行为激怒,反诉谈老伯让他搬出房屋,并支付12年的房屋使用费。 双方未达成一致,又再次闹到了法院。 1、 谈老伯认为,顾家人伪造赡养证据,其目的就是要霸占他的房子,他要撤销赡养赠与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谈老伯否认顾明礼一家人对他有过赡养行为,认为顾家人伪造了赡养证据,目的就是要霸占他的房子,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要撤销赠与行为。 还说房屋过户他并不知情,是顾家人威逼利诱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2、 顾家人拿出14年的赡养证据,证明履行了赡养义务,赠与行为不能撤销。而且反诉谈老伯搬出已经更名给顾明礼的房屋,并给付12年的房屋使用费。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顾家人拿出房产证,证明现有房屋所有权人是顾明礼,那么顾明礼认为,他有权要求谈老伯搬出房子,将房产归还给自己。 顾明礼还表示,赡养赠与协议已经签署14年,早已过了撤销赠与的时效,谈老伯无权撤销赠与,房子理应归他所有。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在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才会消灭。因此,如果居住权仍然存在,产权人不能要求居住人搬走。 谈老伯与顾明礼签订了赡养赠与协议,虽然把房屋已经更名给顾明礼,但谈老伯还是具有居住权的。 在谈老伯在世的情况下,顾明礼无权要求谈老伯搬离房屋的。 谈老伯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需要房屋,并非顾明礼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谈老伯要求顾明礼归还房屋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谈老伯和顾明礼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