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因病去世,留下30万理赔金,公婆说这钱给女子的儿子,他们先替孩子保管,女子欣然同意。可不久后,女子发现公婆把30万交给了大姑姐,她多次找到大姑姐,要求大姑姐把钱还给自己,可大姑姐却说:“等孩子18岁,我再给他。”女子多去了几次,大姑姐又说把钱还给了自己父亲,让女子不要来找她。女子找到公婆,要求自己保管这30万,可公婆的态度让她彻底傻眼。
(来源:湖南卫视寻情记)
贺梅接到丈夫单位的电话,对方说叶明突然晕倒,已经被送往医院了。
她手里的碗“啪”地一声掉在地上,碎片四溅,可她顾不上这些,连忙叫上公公婆婆,心急如焚地赶往医院。
到了医院,医生告诉他们:叶明突发脑溢血,他们已经尽力了,家属进去见一面吧。
贺梅感觉腿一软,差点站不住,好在旁边的人扶住了她。
她怎么都没有想到,早上丈夫还开开心心的去上班,两人还在规划着,早点买个学区房,儿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
可没想到,才短短的几个小时,就天人永隔。
贺梅沉浸在悲痛中,肝肠寸断。
她和叶明结婚6年,夫妻感情很好,两人还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她和儿子以后可怎么办?
处理完叶明的后事,贺梅发现丈夫生前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就跟公婆去处理了这件事情,保险公司赔付了30万元。
公公提出,这钱是留给孙子叶一凡的,先放在他们夫妻这里保管。
贺梅想着公婆平时对自己挺好的,就点头答应了。
可没想到,之后的日子,婆家人对她越来越冷淡,大姑姐回到娘家,掌管了一切。
贺梅感觉自己被排挤,她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小住。
可她那天,听亲戚说起:那30万已经被公婆悄悄转给了大姑姐叶丽!而且,他们还说好了,要等到孩子18岁后,才能把钱拿出来给孩子。
贺梅傻眼:孩子现在才5岁,接下来还有13年,万一姐姐姐夫把钱拿去用了,或者起了什么变故,自己可怎么办?
她把自己的担忧告诉给了公婆。
可公公却说:“我们也是为了孙子好,怕这笔钱到你手里,万一有个什么闪失,孙子就什么都没了。叶丽是我们家的长女,我们信得过她。”
见公婆这边无法沟通,贺梅决定跟大姑姐谈谈。
得知贺梅的来意后,叶丽却说:“这事你别管了,钱我先保管着,等以后一凡18岁,我会把钱给他的。”
可贺梅还是希望, 叶丽能把30万交给自己保管,双方不欢而散。
之后,贺梅多次去叶丽家沟通此事,姐夫王瑞也来了脾气:“我觉得你好蠢,父母年纪大了,儿子去世了,这钱怎么可能都给你儿子呢,两个老人不用生活的吗?”
贺梅却哭着说:这是自己丈夫用命换来的钱,理应留给自己儿子。
叶丽被缠的没有办法,怒气冲冲的将贺梅赶了出去:“以后别来找我了,钱我还给我爸了,你回你自己家说去,别来找我。”
可贺梅一点都不信,但是也没了办法,只能垂头丧气的回家找公婆商量。
公公老叶表示:钱确实在他手中,也确实是留给孙子的,把钱交给贺梅,自己不放心。因为自己儿子在世时,贺梅就在网上借了16万,是自己儿子拼命挣钱才还清的,贺梅压根就不是过日子的人。
并且他们顾虑的是,贺梅才30多岁,以后迟早会改嫁的,儿媳有可能不是自己家的,但是孙子是,所以他们说什么都不会把这钱给贺梅。
贺梅没了办法,找来调解员,希望跟公婆协商此事。
1、叶明的保险合同并未指定受益人,因此父母、配偶、子女都可以分得这笔保险赔偿金。
《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经过村委的调解,贺梅表示愿意把自己的份额留给儿子,而老叶夫妻也同意把他们的份额都留给小孙子使用。
贺梅和公婆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这30万留给孙子叶一凡使用,由公公老叶保管,双方不得随意支取,如贺梅需要支取,需要征得双方同意。
贺梅总算松了一口气,她从没有怀疑过公婆对自己儿子的爱,把钱交给公公保管,专项专用,她还是比较放心的。
2、家和万事兴,家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叶明因病去世,贺梅和公婆更要相互关爱,相互理解和尊重,一起把孩子抚养长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