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16岁女生晕倒后被老师送镇卫生院抢救,医生说情况不好得马上转县医院。谁知女生被抬上救护车却开去了殡仪馆。女生母亲崩溃了:我女儿的腿还在抖动,怎么送殡仪馆了?不是说好去县医院抢救?随后救护车又拐回医院,经40分钟抢救,未挽回生命!母亲认为转运中耽误30分钟,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不然女儿不会死!
(案例来源:京报网)
袁清在救护车上任凭泪水哗哗地流淌,也要忍住哭,她把声音留给女儿,要把她从昏迷中叫醒。
娟,你醒醒,我是妈妈,你睁开眼看看我!她一声接一声地呼叫着,真怕错过一声叫醒女儿的机会。
娟啊!你坚持住,一会就到县医院了,就得救了!她心痛得无法自已,几乎昏厥。
于娟挂着氧气,打着点滴,腿还抖动,袁清心急如焚,她希望救护车快点,再快点!
袁清下午接到老师电话,说女儿在教室里突然晕倒,已送进镇卫生院抢救。
她马不停蹄地赶来。卫生院医生说,孩子情况不好,得马上送县医院。老师说已打过120了,很快就能到。
很快救护车赶到,医务人员协助卫生院医生抢救,无果后把于娟抬上救护车。
袁清已哭成泪人,但她心里一个信念,女儿一定能救回来!
呼唤中,她看到女儿的腿还有抖动,她不错眼珠地盯着女儿。
救护车停下她傻了,怎么把女儿拉到殡仪馆了?不是说好去医院抢救吗?老师也疑惑:为啥不去医院抢救?
对他们的问话,医护人员都默不作声。
我女儿的腿明明有抖动,为什么不去医院抢救?她只是晕倒,她没死为啥送殡仪馆?袁清咆哮着,快点抢救女儿啊!要不然来不及了,她哭的撕心裂肺!
因拿不出于娟的死亡证明,殡仪馆拒不接收
袁清吼叫着女儿还活着,救护车又把于娟拉去了医院。
到了医院对于娟进行了40分钟的抢救,也未挽回她的生命。
袁清悲痛欲绝,肝肠寸断,她觉得女儿死的冤啊!
卫生院到医院13.6公里驾车约21分钟。卫生院到殡仪馆14.9公里驾车约22分钟。从殡仪馆到医院2.7公里,驾车约9分钟。
袁清认为在转运途中,至少耽误30分钟的抢救时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她明明看到女儿腿抖动了,对一个争分夺秒需要抢救的人,是何等珍贵?
再说卫生院和120医务人员并未出具死亡证明,她就是有救治的必要,为什么没告知或征求家人的意见就把她送至殡仪馆呢?
医务人员耽误女儿抢救时间,造成女儿失去生命,她定要和医院讨要说法。
她和家人多次向信访、卫健委等部门反映此事。在公安机关的参与下,多次与县医院讨要结果。
于娟死亡50多天,仍停在殡仪馆里,至今未出死亡证明确定死因。
院方回应,医院急救中心接到求助,迅速赶往,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抢救,但当时于娟已失去生命体征。
医务人员为安抚患其母亲及老师,仍继续组织抢救约30分钟,无力挽回。袁清情绪激动,无法接受女儿死亡事实。
如于娟没死亡,医务人员就将其拉回县医院进行抢救。可她已没了生命体征只能送进殡仪馆!没挽救的可能!
至于又拉回医院进行40分钟的抢救,是因其母亲极度悲痛,强烈要求继续抢救,出于心理应激救援角度出发。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为安抚其母亲及家人老师的情绪,做出的应急方案。
对于医方的处理,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心理应急救援的规范进行,救治、转运符合规。
院方和信访的回复结果,袁清并不认可,她就要知道女儿失去生命的原因,她还要继续追讨下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没死亡证明,医务人员将于娟送至殡仪馆是否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未确认患者死亡并出具相应证明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患者送至殡仪馆。
未对患者进行充分的抢救和转诊,而是直接将其送至殡仪馆,这可能构成对患者救治权的侵犯。
2、医护人员在转运途中耽误抢救时间,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医护人员在转运途中确实耽误了抢救时间,且这种耽误导致了患者损害的加重或死亡,那么医护人员可能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未征得家属同意,把患者送至殡仪馆,医院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或决定权。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条法律同样适用于此案,家属有权了解患者的状况,并参与决策患者的转运和处置方式。
未得到家属同意,医院将患者送至殡仪馆,可能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人物为化名) 你们认为母亲能追讨到满意的结果吗?
胡编乱造,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