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贷款40000元,做了双眼皮和隆鼻手术。第二天中午,又抽取大腿脂肪填充

小鲨看法 2024-11-06 10:29:32

广西,女子贷款40000元,做了双眼皮和隆鼻手术。第二天中午,又抽取大腿脂肪填充在脸部和胸部。第三天出院时,却在医院门口晕倒了。当天下午五点,医院宣告她死亡。14天后,女子尸检被查出抽脂手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女子家属把做美容手术的综合门诊起诉到法院,索赔118万。一审判赔偿女子家属100余万,二审做第二次司法鉴定后,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2024年11月5号《今日说法》公号)

这天,正在地里干活的陈刚接到一个电话后,拔腿朝医院跑去。

等他气喘吁吁跑去医院,看到的却是已经没有生命气息的妻子。

陈刚悲愤之下,用颤抖的手拨打了报警电话。

陈刚和柳红有一双儿女,原本是亲戚朋友口中的恩爱夫妻。

只是这几年,眼看美容兴起,柳红每每看到别人美容后都变漂亮了,不由得心生羡慕。

这天上午,她去南宁市某综合门诊部咨询了相关手术详情后,得知手术后可以变成自己想要的模样,决定贷款4万去做美容手术。

女人爱美是人之常情,但彼时的柳红并不知道,她做出这个决定后,等着她的是什么后果。

当天下午,门诊部为柳红做了双眼皮和隆鼻手术,医生又把她大腿脂肪抽取后,填充到她脸部和胸部。

柳红想到自己出院后就可以变成更美丽的自己,心中美滋滋的。

柳红在医院住院两天,第三天出院时,一件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柳红晕倒在电梯口,门诊部在急救无效后叫救护车把她送入二院。

虽然医生全力抢救,遗憾的是,当天下午五点,柳红就失去了生命气息。

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经过核查,警方发现了三件事:

第一,该门诊部四个月前新增的美容科。

第二,给柳红做手术的医生,也是在事发前几天才完成备案,被允许执业。

第三,柳红手术抽脂量并未超过医疗标准。

也就是说,从调查的这三件事来看,该门诊部在手术中并无违规现象。

因此,卫生监督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可以私下和解。

但因为双方对赔偿数额目标相反,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刚一纸诉状把门诊部起诉到法院,索赔118万。

既然索赔,自然要有证据,陈刚委托一家鉴定中心为妻子做了尸检,鉴定结果显示:柳红死亡的原因是做抽脂手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陈刚拿着这份鉴定把综合门诊部告上法庭。

1、陈刚认为,门诊部在为妻子做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妻子死后,两个孩子年幼,他的家庭失去了支撑。

因此,他要求综合门诊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万。

2、门诊部却认为:

手术有风险,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事情。 柳红作为一个成年人,她来做美容手术,就应该对手术的风险有预判。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柳红在手术单上签字,就应该知道手术会有风险,她应该对整形可能导致的后果承担预判义务。

陈刚拿出这份鉴定意见,只能证明柳红的死因,却不能证明门诊部有过错。

因此,门诊部不应该为刘红的死承担责任。

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门诊部在柳红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程度有多少?

为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对柳红整容手术的过错大小进行鉴定。

但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当多家鉴定机构要求综合门诊部提供诊疗规范,门诊部却迟迟不肯配合。

法院认为,柳红的死因已经证明,是做抽脂手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门诊部既不配合做鉴定,也未能举证证明他们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门诊部向柳红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万。

一审判决后,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南宁中院把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时,门诊部提出追加参加抢救柳红的两家医院作为共同被告。

4、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柳红的死做了二次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门诊部存在过错,另外两家医院没有过错。

第一,门诊部于事发当日先是给柳红做隆鼻和双眼皮手术,又抽取大腿脂肪填充到脸部和胸部。

正是门诊部这些频繁持续手术,加剧了血栓形成的风险。导致柳红肺栓塞。

第二,门诊部没有麻醉科,不能实施二级手术。

第三,门诊部在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对柳红进行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风险评估,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做吸脂手术时,一旦脂肪粒进入血管,通过循环系统塞在肺动脉上,就有可能导致患者死亡。

但门诊部却没有把这个危险后果告知柳红。存在过错。

另外,柳红作为一个成年人,自身应该对做手术风险进行预判。

综上,法院判决:门诊综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柳红家属59万。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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