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贷款392万买了一套房子。谁能想到,房子盖了好几年,只有一层!眼看着房子烂尾了,男子已经还了3年房贷,停止每月2万月供。银行上门催款,被男子无情拒绝。随后,银行把男子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男子继续还220万房贷,二审有了不一样的看法! (信息来源:浙江嘉兴市中院) 老婆又对着许建军发起了牢骚。“都怪你,当初我说这地方不能买,你非说便宜,不听劝,现在,房子盖了4年,才盖了一层,什么时候能住进去呀?” 许建军心里也烦得很,不知道说什么好。当初买这套别墅,就是他坚持的,可如今烂尾了,他是既无奈又没办法。 4 年前,在许建军所在城市嘉兴的郊区,有个开发商推出了新楼盘,全是别墅。 这别墅的价格比附近的商品房便宜不少,把许建军的心给勾住了。 许建军家里有 3 个孩子,房子小住不开,他就想买套别墅改善居住条件。 老婆强烈反对,觉得这开发商没啥名气,资金也不雄厚,房子可能会烂尾,多年的积蓄会打水漂。 但许建军觉得机会难得,别墅价格和位置都不错,买房的人又多,烂尾可能性不大。 许建军不顾反对,跟亲戚借了不少钱,拿出全部积蓄,在这楼盘挑了一套别墅,还贷款 392 万。 许建军本想着 1 年多后能住进去,可楼盘的进展让他觉得不对劲。1 年过去了,别墅才打了个地基。 许建军觉得不对,天天往工地跑,找开发商问房子啥时候能盖好,开发商每次都说资金快到位了,很快能盖。 就这样,在开发商一次次承诺下,房子竣工日期一再推迟,4 年后才盖了一层,然后彻底停工,没动静了! 许建军每个月要还 2 万多房贷,还了 3 年多,压力很大,房子还没影儿,家里人也一直埋怨他,说他瞎了眼,买了烂尾楼。 许建军想来想去,觉得不能再往这无底洞扔钱,一狠心停了房贷! 房贷停了没多久,贷款银行着急了,业务员几次上门,让许建军还房贷。 许建军理直气壮地说:“房子烂尾又不是我的错,开发商没交房,我没办法,你们要钱找开发商去,我上百万首付都亏了,我找谁说理?” 银行不同意,说贷款是给许建军的,就得许建军还。 许建军回怼:“就算我还不上,条款明确写了,房子抵押给你们银行,你们找开发商要房子拍卖去,找我干啥?” 银行工作人员被怼得没话说,一气之下把许建军告上法庭,要他继续还剩下 220 万房贷。 那法院怎么判这个案子呢? 1. 一审觉得许建军违约,得继续还银行贷款。 银行在法庭上拿出许建军的贷款合同,合同第 38 条说:银行放贷后,不管购房人和开发商有啥纠纷,都不影响购房人和银行贷款合同的执行。 银行意思很清楚,购房合同是开发商和许建军签的,别墅烂尾是开发商违约,和银行没关系,许建军欠银行贷款是另一回事。 按《民法典》第 577 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得继续履行、想办法补救或者赔偿损失啥的。 所以,一审法院觉得,不管房子烂尾不烂尾,都得按合同还钱。 2. 许建军不服,上诉了,说银行这约定是霸王条款,应该没用。 许建军觉得,房子烂尾,自己首付没了,还还了 3 年贷款,损失太大。 银行这约定就是躲自己的责任,加重他的义务,不公平,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按《民法典》第 497 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这格式条款没用。 所以,许建军觉得这条款没用,自己不该继续还贷款。 3. 二审法院觉得银行贷款合同条款没用,许建军不用再还贷款。 二审法院觉得,按《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用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解除的,卖房的得把收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息分别还给担保权人和买房的人。 这意思就是,买房合同没用了,开发商得把首付和还贷的钱还给许建军,购房贷款还给银行。 现在开发商破产了,银行该找开发商要钱,不该找许建军,许建军也该找开发商把首付、还贷的钱和利息要回来。 至于银行说的贷款合同,法院觉得这条款加重许建军义务,不公平,不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案子,大家有啥想法?
最后判决才是原本的公平…
呵呵,银行,有本事你收房拍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