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男子曾因酒后开车被罚,于是便在酒后选择骑电动车回家,谁料,途中又被2名

爱波尚克 2024-11-07 16:39:56

山西吕梁,男子曾因酒后开车被罚,于是便在酒后选择骑电动车回家,谁料,途中又被2名辅警拦住带到交警队,还被扣留了驾驶证。男子不服,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是正规途径购买的,属不属于机动车需要进行鉴定,辅警也没有执法权等,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王某此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前不久的一天晚上,与人喝酒后,担心开车回家再次被交警逮住,于是便选择骑电动车回家。

谁料,途中被2名辅警拦下,而后被辅警以涉嫌酒驾为由,带至交警队。

交警对王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得数据为55.9mg/100ml,王某承认自己喝酒,但是辩称自己的电动车是正规途径买的,不属于机动车。

然而,交警并没有听取其辩解,依法当场扣留了王某的驾驶证。

事后,王某不服,于是便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某除了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是正规途径购买的,属不属于机动车需要进行鉴定,还表示,拦截自己的辅警,没有执法权。辅警将自己带到交警队后,也只有一名交警向自己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

面对王某的控诉,交警队辩称:第一、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规定,机动车的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6摩托车的定义为:由动力轴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GB176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都属于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功能;2.具有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王某的电动车无人力脚踏骑行功能、无人力动力传动装置,明显不符合GB176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摩托车定义的规定。法院可以进行鉴定。

第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9条规定,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山西省《公路交警中队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第四条规定,日常巡逻时,民警辅警主要开展以下活动:(一)喊话警示;(二)排查道路隐患;(三)对违法行为以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确需现场查纠,有民警在场的,直接查纠;只有辅警在场的,报中队领导同意后,引导至执法站或执勤点查纠。

协警可以做出盘查、询问、堵控违法行为人员,可以以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可以将违法行为人引导至执法站或执勤点查究违法行为。

辅警发现王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报告批准,将其引导至交警队,通过呼气酒精测试,取得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确凿证据,并无不当。

第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交警队的执法人员身着制式警服,即可表明交通执法身份,无需出示证件。

综上,交警队扣押王某驾驶证的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

第一、执法主体方面,辅警身穿制服,将王某引导至交警队后是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无不当。民警身穿制服,虽然只有1人出示证件,但是也不违法。

第二、执法程序方面,2位民警在呼气酒精检测笔录、询问笔录及强制措施凭证上均有签字,且王某也未对此提出异议,足以证明交警队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程序适当。

第三、不过在事实认定方面,虽然涉案车辆无人力脚踏骑行功能、无人力动力传动装置,但是交警队未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就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属于一种推定行为,无明确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虽然交警队向法院提出车辆属性鉴定申请,但已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其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依据的原告所驾车辆为机动车的事实系未经鉴定的主观推断,不具有客观性。

综上,认为交警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了交警队对田某作出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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