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60岁大叔,支取养老金7000多元,前往银行办理业务,谁知,柜员查出有一张

博仑有意思 2024-11-07 21:19:38

广东一60岁大叔,支取养老金7000多元,前往银行办理业务,谁知,柜员查出有一张百元假钞,立马给予没收!大叔瞬间怒发冲冠,认定假钱出自银行,银行是故意诬陷,把银行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合计87186元。 (信息来源:中山中院) 今年满60岁的陈建国在退休后,生活仿佛被按下了暂停键,以往的忙碌瞬间消失,让他有些无所适从。 陈建国过去在工作中颇有威望,是个能呼风唤雨的人物,退休后深感“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的境遇,这令他倍感失落。 浑浑噩噩过了些时日,心有不甘的他决定取出养老金,去看看外面的精彩世界,于是走进银行,取了7000多元。 三个月后,陈建国需要去银行缴纳一些费用,便拿了1000元来到了银行。 岂料,就在银行柜员用点钞机清点陈建国递来的钞票时,突然发出了警示的声音,柜员拿起一张百元大钞,对陈建国说道:“老先生,您这张纸币不对劲啊!” 陈建国疑惑地问道:“怎么不对劲?” “这是一张假钞呀!按照规定,这张假钞我们得没收!”柜员耐心解释道。 陈建国顿时火冒三丈,高声质问道:“什么假的?就算是假的,那也是从你们银行取出来的,你们得负责,凭啥没收?” 柜员面露难色,表明假钞无论在哪家银行被发现,都必须没收。 尽管柜员如此解释,可陈建国哪里肯依,大声叫嚷着:“你们不说清楚,给了我假钱,现在又要没收,绝对不行!” 就这样,陈建国和银行柜员僵持不下,银行方面无奈,只好报警。 民警赶到之后,立刻询问陈建国:“大爷,您说这张假币是在这家银行取的,您有证据吗?” 陈建国赶忙拿出之前在银行取7000多元的取款凭证,但这张凭证仅能证明陈建国在银行取了钱,却无法证实这 100 元假币就来源于此次取款。 最后,民警判定银行没收这 100 元假币的操作没有问题,可陈建国心中不服,觉得民警有意偏袒,坚决不在银行收缴假币的回执上签字。 回到家中,陈建国越想越生气,血压逐渐升高,感觉头晕目眩,赶忙去了医院,被诊断为高血压症状加重,原本就有高血压的他,这次病情更严重了。 他认为是在银行与柜员的争执导致自己血压升高、病情加重,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7186元。 那么,陈建国状告银行究竟能否胜诉呢? 1、100 元假币银行到底能不能没收呢?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制作、使用假币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陈建国没有此类问题值得肯定。不过,不管这张假币的来源如何,一旦被发现,都应当依法收缴或者没收。 根据《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显然,银行柜员在处理这张假币的过程中,程序合规,不存在违法行为。 2、陈建国主张 100 元假币是银行取的,银行应当负责,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虽然陈建国坚称这 100 元假币是三个月前从银行取出的,但他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以,陈建国的这一主张无法得到民警和法院的认可。 3、陈建国认为是银行导致他病情加重,要求精神赔偿,该主张是否合理? “冤有头,债有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若陈建国想要主张精神赔偿,就必须证明他在假币收缴过程中,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而且重点在于精神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建国高血压病情的加重源自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没有证据表明与收缴假币的行为存在关联。 同时,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显示,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柜员始终保持克制,未对陈建国进行语言或身体上的攻击和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建国的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觉得老陈做法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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