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男子擅自翻入他人的养虾基地钓鱼,结果,钓鱼过程中鱼竿不慎碰到基地上空的高压线触电死亡,事后,男子家属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未果后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虾基地四周都设有铁丝围栏,围栏上挂有:“池塘水深危险、禁止捕虾、钓鱼”的警示牌子,高压线的高度也符合规定,但仍判决电力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21万余元。男子家属与电力公司双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前不久,男子肖某与朋友相约前往一养虾基地钓鱼,怎料,在钓鱼过程中,手中的鱼竿不慎碰到基地上空的高压线,触电死亡。
事后,虽然查明,涉事养虾基地四周都设有铁丝围栏,围栏上还挂有:“池塘水深危险、禁止捕虾、钓鱼”的警示牌子,肖某系擅自进入基地钓鱼。
高压线的高度等也符合国家规定,且基地内电线杆上还标有“10千伏”高压标示。
但是肖某的家属不能释怀,还是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未果后,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2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指出《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判例,酌情认定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核定肖某家属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电力公司赔偿肖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肖某家属和电力公司双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认为,本案中,肖某擅自进入10KV高压线路区域钓鱼,造成自己触电身亡。电力公司所有的10KV高压线架设符合《配电网运维规程》,且电力公司已在田埂上的电线杆上标有“10千伏”高压标示,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依照前述规定可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电力公司承担20%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了肖某家属及电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