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签合同的后果!浙江杭州,豪气小伙看上一姑娘,花70万买房,写姑娘名,并签下无偿

傻瓜叫阿哥 2024-11-07 22:23:39

乱签合同的后果!浙江杭州,豪气小伙看上一姑娘,花70万买房,写姑娘名,并签下无偿赠与合同想结婚。岂料,姑娘发现小伙竟是大叔年纪,每个月才2万收入,还离异带个孩子,果断分手。大叔结婚不成,起诉撤销赠与,要求姑娘返还104万,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刘燃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就撞见了刚回家的尤翼。

尤翼一把扯过行李箱质问:你要干什么,有什么问题不能解决,一定要走?

刘燃跟尤翼拉扯着行李箱,但是敌不过尤翼的力气,索性放弃,抱起双臂说:你骗了我多少次,我原谅了你多少回。没想到你越做越过分,这日子过不下去了!   尤翼哀求刘燃不要走,并承诺他会改正,不再欺瞒,但刘燃已经不再相信尤翼,执意要离开。   尤翼见刘燃态度坚决,也不再挽留:既然这样,那你把买房的钱,和我这一年多在你身上花的钱还给我!   刘燃愤怒,大吼:买房是你自愿的,又不是我逼你买的,凭什么还你。还有,交往这一年多,都是我在养着你,你要点脸吧!   刘燃结识尤翼是个意外,刘燃被家里安排相亲时,遇到一个无赖纠缠,尤翼正好在跟朋友吃饭撞见了,出手解救下刘燃,两个人就这样认识了。   刘燃想要感谢帅气的尤翼,就请尤翼吃饭。席间两个人相谈甚欢,尤翼对这个古灵精怪的小姑娘很感兴趣,就在那之后经常邀约刘燃逛街吃饭,两个人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   爱情的火花一触即发,两个人的感情发展的很迅速,不到半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可刘燃却发现尤翼经常偷偷摸摸的跟一个女人打电话,经过一番调查才知道,原来尤翼已经离婚,还有个孩子。前妻经常以各种理由找尤翼,想要复婚。   刘燃很生气,打算跟尤翼分手。但是尤翼却再三保证,他不会复婚,还答应会跟刘燃结婚。   刘燃信以为真,可没过多久,刘燃又发现尤翼欺骗了她。尤翼足足比刘燃大了16岁,这是刘燃不能接受的,又想要分手。   尤翼为了挽留住刘燃,答应马上跟她结婚。但是刘燃很慌,就让尤翼表示一下,买个房子,写刘燃的名字,给她一颗定心丸。   尤翼变卖了家产和车子,拿出70万给刘燃,还去公证处签订了赠与合同,说明70万是无偿赠与给刘燃,用于买房使用。   还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声明购买的房子是刘燃的个人财产,尤翼无权干涉。   刘燃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准备筹备婚事。但是尤翼对刘燃的态度就变了,开始限制刘燃的社交,还经常找刘燃的朋友,让朋友不要找刘燃出去玩。   刘燃因为这件事跟尤翼多次吵架,尤翼对刘燃大打出手,甚至还闹到了派出所。   刘燃实在是忍受不了,多次提出分手,但是尤翼拒绝分开。于是刘燃才趁着尤翼不在家才要偷偷离开,没想到又被尤翼撞见。   刘燃不肯继续交往,尤翼就要求刘燃返还相处以来的花销104万,包括购房款。刘燃不肯返还,尤翼就将刘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   1、 尤翼表示,签订赠与合同时,是以想与刘燃结婚为目的的,但是结婚目的未达成,且未到一年期限,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尤翼与刘燃相处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为刘燃花费了104万多元,其中包括70万的购房款以及为了结婚购买的三金和手机等。   刘燃毅然决然要分手,不能达成结婚的目的,尤翼认为自己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要求刘燃返还104万多元。   2、 刘燃则认为,两个人相处期间的花销不少,尤翼拿出来的钱早已用于日常开销,其余皆是刘燃花的。尤翼买房写刘燃名字是自愿行为,签订了无偿赠与合同,无须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尤翼所说两个人相处以来的花销 104万之多,的确属实,但其中有70万是尤翼无偿赠与的购房款。   除去70万购房款外,其余30多万早已用于两个人的日常消费了。而且两个人的开销远不止于此,绝大部分的开销都是刘燃赚外快挣来的。   尤翼每个月只有2万多远的收入,远远不能负担两个人的巨大开销。相比来说,刘燃在这段感情里花销要比刘燃要大。   而且尤翼当初买房时是主动自愿签订的无偿赠与合同,并没有附加条款,所以70万的购房款也无须归还。   3、 法院这样认为:   尤翼在恋爱期间对刘燃的花销,均属于一般赠与,为了表达爱意的行为。且尤翼签订了无偿赠与合同,视为一般赠与。   综合两个人交往中实际的消费情况,法院判决,驳回尤翼诉求,刘燃无须返还。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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