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婚后买了套房,登记为女子单独所有,夫妻俩没过到头就离婚了,离婚时,女子承诺前公婆有永久居住权,可以住到死,并进行公证。没想到,居住期间,前公婆经常跟女子吵架,女子一怒之下把前公婆赶出家门,被对方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这房子是我儿子买的,凭啥给了你?你以主人自居,我们倒成了寄人篱下了,咋滴?我儿子来他自己买的房子看父母孩子,还成了打扰你了,你脸咋那么大呢?我们帮你伺候孩子,还不落好,你竟然说话不算数,把我们往出赶,李玲,你做事别那么绝,一日夫妻百日恩!” 王家父母气的在客厅跳脚骂,前儿媳李玲也不甘示弱,从卧室冲出来,怒怼前公婆:什么房子是你儿子买的,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们懂不懂? 说完,李玲又跑回卧室,拿出房产证拍在前公婆面前:看见没,房本是我的名字,买的时候就说好了,房子归我,我让你们住在这里,是看在你们是我孩子爷爷奶奶的份上,别心里没数,还每天叽叽歪歪的! 双方吵得声音很大,一走一过的邻居听了直摇头,还真没遇到过离了婚了,前儿媳和前公婆住一个屋檐下的奇葩家庭,不吵架往哪儿跑? 原来,李玲和丈夫王霖婚后买了这套房子,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不知道咋回事,买的时候王霖就把这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承诺归她单独所有。 可2019年10月,夫妻俩感情破裂了,协议离了婚,房子归李玲这是当初说好的,没啥争议。 孩子的抚养权,也给了李玲,毕竟跟着爸爸,居无定所,不利于孩子成长。 李玲上班,没时间照顾孩子,前公婆自告奋勇,住进家里帮着看孩子,李玲也承诺他们老两口对这套房子有永久居住权。 可住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王霖经常以看父母孩子为借口,出入李玲家就跟回自己家一样,让她觉得很烦。 而且,前公婆对于房子给了李玲,一直心里不平衡,经常说一些难听的话,为儿子抱不平,矛盾争吵就多了起来。 2020年2月,李玲实在受不了了,孩子不让前公婆看了,直接把他们扫地出门。 前公婆和前夫都不答应了,觉得李玲过河拆桥,说话不算数,承诺好的让前公婆住到百年,这才一年半载竟然食言了。 如果可以说话不算数,王霖是不是当初承诺把房子给李玲,也可以把这个决定收回来,他们重新分割这套房子呢? 反正,李玲说啥都不让前公婆住了,她烦透了,他们住进来,她就不能正常生活,天天看他们的脸色,听他们冷嘲热讽,实在受不了。 王霖和父母多次跟李玲交涉无果,一怒之下撕破脸,把她告上法庭。 在他们看来,自己必胜无疑,因为当初签的父母有永久居住权的协议,进行了公证,已经板上钉钉了。 可万万没想到,法院的判决让他们很意外,也很傻眼。 那么,关于这起永久居住权的案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李玲承诺给予前夫王霖的父母永久居住权,这本质上是一个居住权的设立行为。但居住权的设立,并不是仅仅通过承诺或协议即可完成,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 2、居住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虽然李玲承诺给予王霖的父母居住权,并且双方还进行了公证,但并没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因此,前公婆的居住权并没设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当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即消灭。 此外,居住权的消灭还需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完成法律上的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玲虽然承诺给予王霖的父母永久居住权,但并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该居住权并未设立。 因此,法院判决居住权不成立。驳回了王霖和他父母的诉讼请求。 有人提出,合同都签了,而且去公证处公证了,就是没有到房产部门去登记居住权,这里有几点不太明白合同是否重要,公正书是否有权威? 对于这件永久居住权案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如果这份协议无效,那就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误解才签订的协议
我认为合同还是有效的,合同公证了,也正在执行,只是没有办完手续,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手续程序。
离了还跟前公婆住一起,这种方式本身就很奇葩,后果可以预见的糟糕
程序没走完,相当于协议还处于办理状态,没有生效。
这是一起典型的捞女洗房案例!未婚男人找老婆千万要擦亮眼睛!不要为荷尔蒙蒙蔽了双眼!结婚买房子,要求房产证上只写女人一个名字的,就是洗房!这就是奔着离婚去的!
那那那房子卖了三百万,合同都签字了,现在房子四百万,不想卖了,由于还没有办理新的产权证,是否房屋买卖就不成立?
这种情况就是拖泥带水的,注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公证都没有用,丈夫是不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如果这样判的话,婚后买的房既然之前的协议合同无效,就等于推翻了房子归一个人的结论,夫妻财产应该公平的分割
得寸进尺,自己领地就要防止这种人。
房子共同财产登记一人名下更容易离婚
居住权这玩意太恶心了,她要是把房子卖了,居住权怎么处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谁出钱买房是谁的才对
贪小便宜,差点吃大亏
等于合同签了章没盖
法官也不懂法!!
靠,离婚了还要和前公婆住一起,这是啥套路
法院怎么判都有理,谁叫人家是法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