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男子与一女子开房时,听到有人敲门,连忙翻窗下楼,结果不慎坠亡。事后男子

白羊登义文 2024-11-11 17:06:26

广东江门,男子与一女子开房时,听到有人敲门,连忙翻窗下楼,结果不慎坠亡。事后男子家属认为公寓没有给窗户安装限位器、防护栏,向公寓索赔23万余元。公寓辩称,原本给窗户安装了限位器,但是后来消防部门让拆了,男子与女子二人并非夫妻关系,每次开房前都存在数百元的金钱交易,属于嫖娼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晚上,女子贺某入住一公寓,随后男子李某未经登记与贺某入住同一间房。次日早晨,李某从公寓4楼房间窗户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向贺某了解情况,贺某表示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自己已经离婚,但没有向李某说过自己的婚姻状况。

事发当天早晨,她与李某突然听到有人敲门。 李某随后询问她是不是有人查房,还是她丈夫来找她,穿上衣服,走进洗手间欲翻窗下楼。

担心发生危险,她第一时间提醒李某不要爬窗,谁料话音刚落,李某已经爬了出去,而后只听到“嘭”的一声,李某不慎坠楼。她随后立即跑出去,将李某送医。

警方随后查明李某确实是自己坠亡,而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但是李某的家属不愿意了,认为李某入住公寓房间没有登记,公寓的房间窗户也没有安装限位器、防护栏要求公寓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公寓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寓作为经营者,其对其经营场所的洗手间的窗户未设置限制开启措施或攀爬窗户将导致严重后果的警示,也未对窗户外的空间设置任何阻拦或防坠措施,导致李某为避险或躲避特发情况在能轻易开启窗户并从窗户攀爬出外的情况下,因窗户外没有任何阻拦措施,造成其从高处较易坠落倒地,并最后致死的后果。公寓对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当的侵权赔偿责任。

考虑到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公寓承担20%的责任为宜,核定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诉请,最终判决公寓赔偿李某家属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寓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公寓辩称:第一、案涉窗户原本是装有限位器限制打开幅度的,但被消防部门责令拆除。

第二、案涉窗口的下沿达1.1米高,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设置窗位阻拦器,下方的洗手盆已经可以起到基本的阻拦翻窗的作用了。

第三、即便公寓装了限位器,那么根据消防要求,该窗户作为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而并非完全无法打开。李某作为一名身体壮硕的男子,即便窗户安装了限位器,也可以轻易打开;按其情况,如果不能开窗,他可能破窗。

第四、李某因疑心是同住人员贺某的丈夫来抓奸而紧张心慌过度担心,产生爬窗躲避的想法。作为一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李某应当认识到从四楼爬窗的严重危险性,但其甘愿冒此风险,就连站在李某身边的贺某兰都无法阻止,公寓又该如何阻止?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第五、公寓已经在旅馆大厅显著位置粘贴告示提示入住人员必须登记,不可能对每一位进入的人员进行检查是否为登记入住的客人。登记是对公寓的要求,也是对住户的要求,李某没有登记,不是公寓的住户,公寓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贺某在案发地附近有固定住所的情况下,仍然频繁在外开房,仅在公寓处开房就达4次,且每次停留时间仅几个小时,结合贺某与死者并非夫妻关系且双方开房前存在数百元金钱往来的事实,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卖y、pc的行为外观。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贺某还为了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办理了两个身份证。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虽然李某没有在公寓进行登记,但是在公寓入住接受住宿服务已属事实,公寓对李某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虽案涉卫生间窗户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但案涉卫生间窗户下有能上人站立的洗手台,该洗手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60厘米,而洗手台台面距离窗户的高度约为50厘米,如人站上该洗手台台面,该洗手台距离案涉卫生间窗户的防护高度明显过低,且案涉卫生间窗户未设置护栏或设置限制开启装置,在站上洗手台台面开启案涉卫生间窗户时,在未设置护栏或限制装置的情形下,打开该窗户且从窗口坠落的风险极大,案涉窗户外亦未设置相应防护设施装置。

案涉卫生间窗户的设置在构造上存在缺陷。公寓对此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并采取合理措施做好相应安全防护工作以消除危险,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根据某某公寓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明显不妥。

对于贺某开房记录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记录等,并不影响本案对公寓的责任认定,没有调取的必要性。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寓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2 阅读:4651
评论列表
  • 2024-11-13 19:35

    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无限扩大,死者为成年人,公窝的经营者不可能预料死者会从四楼爬窗外出,公寓不应承担责任。

    fengzaichui 回复:
    所以才需要做好预防措施,你怎么连二审判决还要质疑,就你最聪明?
  • 老冒 15
    2024-11-13 17:21

    支持,法院判决

  • 2024-11-13 21:40

    牛逼,死了还能讹一笔

  • momo 5
    2024-11-13 22:49

    应判消防赔偿百分五十

  • 2024-11-14 08:08

    家属索赔23万余元,一审判决公寓承担20%的责任,……最终判决公寓赔偿李某家属23万余元,小编本人理解差,这是20%还是100%?

  • 2024-11-14 07:01

    成年人,人为的行为,公寓不应承担。死者故意的行为。不支持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