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来到售楼处买了两套房子,一套700多万,一套900多万,可是在还

白羊登义文 2024-11-12 12:56:05

河南郑州,一女子来到售楼处买了两套房子,一套700多万,一套900多万,可是在还了几个月房贷后,女子就没钱了,母亲得知后质疑,一个月4000多的工资怎么能贷出1400多万来?

孙女士来到售楼处,在售楼人员的热情介绍下,她看中了两套房子,一套价值 700 多万,另一套则高达 900 多万。

然而,孙女士根本没有能力支付首付款。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为了促成这笔巨额交易,想出了一个看似“巧妙”的办法。他们协助孙女士向房产公司借了首付款,就这样,孙女士在没有实际支付任何首付款的情况下,完成了购房手续。

手续办好后,孙女士开始承担起每月高达 7 万多元的贷款。起初的几个月,她咬着牙按时还款,可这对于月工资仅有 4000 多元的她来说,无疑是一个无法承受之重。很快,她的经济状况就陷入了绝境,再也无力支付后续的贷款。

孙女士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心急如焚。她向相关方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女儿孙女士患有双向精神情感障碍。这种精神疾病使得孙女士在做决策时,可能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理性地考虑后果。母亲看着女儿在债务的重压下日益憔悴,痛心疾首,她希望能够确认这份购房合同无效,让女儿从这个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

孙女士自己也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和迷茫之中。她回忆起买房时的情景,当时的她感觉昏昏沉沉,她只模糊地记得,当时心里有一个念头,那就是花了钱买房子之后,自己就能睡好觉了。

事发后,孙女士和母亲来到售楼处,可是工作人员却一问三不知,对于出借首付款一事来说,工作人员又表示了否认,称不是房产公司借的,是个人出借的。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案例存在着诸多复杂的问题。

首先,孙女士在患有疾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这涉及到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孙女士的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她在购房时处于发病状态,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那么这份合同的有效性就值得商榷。

其次,售楼处协助孙女士向房产公司借首付款这一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操作可能涉嫌违反相关的金融监管规定和购房贷款政策。

正常情况下,购房首付款是购房者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它是对购房能力和贷款风险的一种基本保障。售楼处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这种手段,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对整个交易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再者,对于房产公司而言,他们在与孙女士签订合同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他们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孙女士存在精神问题,或者在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与之签订合同,那么他们在法律上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事发后,有人认为,售楼处为了追求业绩,忽视了对购房者真实情况的审查,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有人对孙女士表示同情,毕竟她是在患病的情况下陷入了这样的困境。

目前来看,孙女士现在面临着艰难的维权之路,他们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孙女士在购房时的精神状态,同时还要应对房产公司可能提出的各种反驳,最终结果如何,还是要看鉴定结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