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大爷在行走中突然转身往回走,与紧跟其后的男子不慎相撞,导致大爷摔倒在地,经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谁知大爷随后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88845.16元。男子却觉得自己很冤,认为自己正常走路,自己也是受害者,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王大爷像往常一样,闲来无事在街上散步,手里拿着一把折扇,边走边欣赏路边的风景。
谁知在遛弯的过程中不知道想到了什么,转过头来匆匆往回走。
迎面走来的杨涛也着急赶往公司,注意力都集中在前面的路,没注意到王大爷的转身,两人咣当就撞在了一起。
王大爷岁数大了,这一撞直接摔倒在地,痛苦的哀叫着,杨涛见状,赶紧询问:大爷您怎么了,有没有事。
王大爷说自己动不了,还责备杨涛走路怎么不看路,杨涛无奈,自己明明正常走路,是大爷自己突然撞上来了,跟他有啥关系。
但是出于好心,杨涛没有反驳,赶紧拨打120,并协助把王大爷送到医院这一撞不要紧,王大爷经过检查鉴定为10级伤残!
王大爷的家属得知王大爷被撞受伤,急忙赶往医院,又听王大爷说自己摔成这样都是杨涛撞的。
要是杨涛走路认真点看着点路,并且在行走过程中,和王大爷保持安全距离,又怎么会在王大爷转身时无法及时避让,从而造成了这次意外。
因此,王大爷要求杨涛承担自己所有的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88845.16元。
杨涛听后委屈又无奈,他称自己当时正在正常行走,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而且,王大爷突然转身往回走,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他根本无法做出及时的反应。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才认定这件事呢?
1、王大爷突然转身往回走,和杨涛发生碰撞受伤,王大爷认为是杨涛没注意安全距离不认真走路才把自己撞道,所以要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大爷的突然转身往回走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然而,杨涛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大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2、王大爷在行走的过程中突然转头往回走,是否属于逆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行人逆行通常指在人行道上反方向行走,但法律上并没明确规定,行人逆行属于违法行为,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不可逆行,但行人与非机动车有别。
王大爷在道路上突然转身往回走,虽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逆行”,但他的行为增加了和杨涛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3、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法官对现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并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仔细观看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
最后法官认为,虽然王大爷突然转身往回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杨涛在行走过程中也确实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注意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杨涛赔偿王大爷70000元。
从法院出来的杨涛长叹一口气,这次的事情也给他了深刻的教训,走个路都能损失70000元,以后走路可得注意点,真是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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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补充说明:马路是王大爷家,可以随便怎么走。车与车之间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也只能要求前车刹车时防止追尾。
汽车不安全。电动车也不安全,走路也不安全!建议以后你们出门个个用爬行吧?这个世界
安全距离,这个法官走过马路嘛?
我算明白古代为什么流行走四方步了,包括京剧舞台上走的步骤,这都是有生活积淀的!为法官的智慧鼓掌,安全距离无处不在。
法官估计不知道摩肩接踵这个词是啥意思[思考]
过人行道时,人与人要保持安全距离,真是日狗了。
胡说八道。法律有规定人行之间的安全距离?
这种法院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