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0岁大爷拆迁分了4套房,女儿一套不给,他们老夫妻把3套房都给了儿子,还把42.2万交给儿媳保管,本以为儿子会给他们生养死葬,没想到,刚过户完,儿子就把母亲推倒受伤,大爷跟儿媳要自己的钱被拒,即使赢了官司,儿媳也一分钱不给,大爷寒心了,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儿子的3套房,法院的判决,让儿子儿媳瞬间傻眼了。
(来源:环球网)
90岁的贾大爷和老伴沈阿婆,育有多个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他们那个年代的人,多少都有点重男轻女。
贾大爷老两口也不例外,在他们看来,儿子才是贾家顶门立户的人,女儿嫁出去了就是外人了。
所以,2005年8月,他家一套老房子拆迁,分了4套拆迁房,他们老夫妻住一套,另外3套,毫不犹豫的给了儿子贾仁孝。
在他们看来,房子就应该给儿子,然后代代相传,由儿子儿媳负责生养死葬。
至于女儿们,一套都不会给,当然了,她们有孝心就回娘家看看父母,尽一下为子女的本分。
但养老方面,有儿子就不指望女儿,否则会被人笑话,这就是他们那一代根深蒂固的思想。
为此,他觉得夫妻俩老了,取钱不方便,万一哪天一觉睡过去没醒来,钱存在银行,儿子不知道,损失就大了。
所以,他把42.2万存款交给了儿媳管理,他们老两口钱花没了,就跟儿媳要,让她帮着取钱。
可贾大爷万万没想到,房子过户后,儿子儿媳对他们的态度急转直下,不但不尽孝,反而很不孝。
因为家庭琐事,贾仁孝竟然直接把母亲推倒摔伤。
贾大爷觉得儿子太大逆不道了,竟然跟母亲动手,一怒之下报了警,贾仁孝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管制。
贾大爷一看,儿子儿媳靠不住,就跟儿媳要自己存在她手里的钱,没想到,到嘴的肥肉,儿媳咋可能往外吐?
就等于,贾大爷老两口,房子没了,钱没了,生病了,儿子儿媳不伺候,也一分钱不给花。
贾大爷追悔莫及,一纸诉状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想要回42.2万,他之所以没把房子一同往回要,也是给儿子一个改过的机会。
可官司打赢了,儿子儿媳即使强制执行,也拒不还钱。
眼瞅着儿子儿媳忘恩负义,毫不悔改,贾大爷老两口心寒了,2023年9月,他们再次把儿子一家三口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销3套房屋产权份额的赠与。
贾仁孝一看父亲动真格的了,他极力狡辩,说他们一直赡养父母,之所以把母亲推倒,也不是故意的,再说了,母亲受伤没多严重,他也受到处罚了,父母指责自己不孝就是无中生有。
再说了,父母可以撤回赠予他的份额,但不应该撤回赠予妻女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贾大爷要求撤销对儿子一家三口的赠予,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1、贾大爷和老伴沈阿婆有权撤销对贾仁孝及其妻女的赠与吗?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贾仁孝对赠与人沈阿婆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受伤,这构成了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同时,贾仁孝作为儿子,对父母有扶养义务,但在房产过户后,其对父母的态度急转直下,未尽到扶养义务。
赠与人贾大爷和老伴沈阿婆有权撤销对贾仁孝及其妻女的赠与。
2、贾大爷的赠与行为是附条件赠予。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贾大爷和老伴沈阿婆的赠与行为实际上可以视为附有一定的条件,即儿子儿媳应履行扶养义务。
当受赠人贾仁孝未履行该条件时,赠与行为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因此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3、法院经过2审,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贾大爷和老伴沈阿婆作为共有人,对拆迁所得的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他们决定将其中三套赠与儿子儿媳时,实际上是在处分共有财产。
当受赠人没履行扶养义务等附随义务时,赠与人有权基于共有财产处分的原则,要求撤销赠与并恢复其共有份额。
法院判决撤销贾大爷对儿子一家三口的赠予。
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于这场父子间的房产纠纷,你怎么看?
活该,自己生的,自己养的,自己惯的,自己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