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和朋友喝完酒后去钓鱼,不慎掉入水库溺亡,父母将朋友和水库老板诉至法

雪峰说法 2024-11-16 10:52:43

山东烟台,男子和朋友喝完酒后去钓鱼,不慎掉入水库溺亡,父母将朋友和水库老板诉至法院,索赔733251元,朋友:他水性很好,我们只喝1瓶啤酒;老板:我水库有警示牌,是他自己不小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莱州市法院) 贾某平时跟着张远安装空调,两人一起已经2年多,他水性不错、很会捉鳖,平时中午经常喝酒,喝完4瓶啤酒也不耽误干活。 事发当天上午,贾某和张远到某小区维修空调,10点多完成工作后,两人相约一起去钓鱼,先在大街上买了饭菜和9瓶啤酒。 之后,两人开车去水库,张远向水库老板张昌转账30元,将车停好并喝啤酒,喝完后开始钓鱼。 中午13时许,贾某从岸边下水,身上衣服全部打湿,就让张远把衣服晾在车上,并称要去土堆南边钓乌龟,张远钓鱼时犯困睡着。 醒来后,张远没发现贾某,因为他的手机和衣服都在车上,张远以为他已经找地方去睡觉,就在水库周围找了一圈,但未发现人。 之后,张远去汽修部修车,下午18时许修好车后,回到水库和张昌一块找人,二人一直找到22时许,查看监控也未看到贾某行迹。 贾某家属电话询问贾某怎么没回家,张远担心贾某还在外面玩,就撒谎说他还在加班,后来一直没找到贾某,才和家属说实话。 晚上22时多,张远又开车带着贾某家属在莱州沿路找人,后来又回水库及周围通宵找,第二天早上7点许,张昌提出贾某有可能溺死在水里。 二人开始划船找人,15时,在土堆南侧水域打捞到贾某的尸体,通知贾某父亲后,贾父报警,派出所出警调查,经鉴定,贾某符合溺水死亡。 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1.6mg/100ml,贾某父母遂将张远、张昌诉至法院,索赔733251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张远在工作期间带贾某去钓鱼,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且在家人询问时,未及时告知其家属事实,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张昌作为水库承包人,每次钓鱼玩耍都收费30元每天,作为经营者,对游玩者有安全保护义务,但水库里未设置警示标志,应对贾某死亡承担责任。 张远辩称: 1.贾某作为成年人与张远结伴钓鱼,属于自发性文体活动,系自甘冒险行为,张远对贾某的死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2.贾某提议去钓鱼,系活动组织者,张远作为活动参加者,没有义务保障贾某人身安全,虽然张远与贾某存在雇佣关系,但二人已经干完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3.平时与贾某最多喝过6瓶啤酒,贾某当天只喝1瓶啤酒,看起来很正常,为存放贾某尸体,车里剩下的7瓶啤酒,都放到在水库小房里,张昌也看到过。 4.当晚22时通话时贾某已死亡,张远撒谎与贾某死亡无因果关系,张远平时经常为贾某打掩护,当时才这样回答,且张远此时并未发现贾某溺水死亡。 张昌称: 1.其承包水库养鱼十多年,共20多亩,承包期到2030年止,平时一边看管水库一边种地,未收取贾某和张远的钱,不知道两人来钓鱼,对贾某死亡没有责任。 2.水库最深6米,旁边墙上写有“水深危险”字样,警示标志一开始就有设置,写着水深严禁洗澡,平时也有人过来钓鱼。 经质证,贾某家人称,张远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工作期间与贾某到水库钓鱼玩耍,在找不到贾某时只顾修车,未及时采取措施,与张远死亡有关。 且检验报告证实,贾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1.6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与张远所述只喝1瓶啤酒相互矛盾。 张昌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事发当天12点至17点均不在水库,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且贾家人并未看到水库旁边有“水深危险”的警示标志。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本案中,贾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酒后在水库玩的危险性,但仍放任危险发生,以致溺水死亡,应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张远在与贾某共同饮酒后,称看到贾某下水游泳,其应当意识到饮酒后在水库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并未进行劝阻、提醒、制止。 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81.6mg/100ml,明显饮酒过量,张远辩称中午只喝1瓶啤酒,可能是前一天喝酒存留,又称贾某上午工作时状态正常。 其表述相互矛盾,不符合常理,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故张远对贾某死亡具有一定过错,酌定张远对贾某死亡承担10%责任。 张昌作为水库管理者,称其仅收取张远30元,之前在水库旁边的墙上有“水深危险”的警示标识,字迹因时间久远不清楚。 但张昌当天看到贾某与张远共同进入水库,且两人之前来过6次,每次都是贾某在水库玩耍,表明张昌默许贾某进入水库玩,并未尽到相应安全提醒义务。 且水库监控设施不完备,张昌却未在现场照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危险预警信息,故酌定张昌承担5%责任。 综上,判决张远赔偿98519元、张昌赔偿49259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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