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位农民摆摊卖油条,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买了14根油条,花了14元,拿回去检测,发现油条含铝超标。市监局开出了最低5万元的罚款。农民不服,说面团是在其他摊位买的,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法院认为市监局的处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维持了原来的处罚。
林老汉原来是一名农民,在家里种了几亩薄田,后来经过打听,卖油条可以赚钱,于是在乡镇里租了个门面,支起了个摊位,卖油条。 林老汉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也办下来了,卫生许可证也有,总之,一切的手续都办齐全了。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林老汉特意挑选了一个黄道吉日,在乡镇赶圩日开门做生意。 这天林老汉早早的起床,在门前支起了油条摊位,烧火揉面,准备大干一场。
可是烧火揉面团需要一定的时间,林老汉不想错过第一单生意,便来到批发市场一个摊位前,买了三斤已经发好了的面团。 林老汉回到自己的摊位前,将面团切成一条条的,然后放入油锅炸。 很快20根油条就炸好了。林老汉将油条捞上来,放入盆中,准备出售。 为了确保安全,林老汉先尝了几根,油条的确炸的香喷喷的,林老汉一口气吃了六根。 吃完后,林老汉准备将第2锅面团下锅,这时来了市监局的工作人员。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对林老汉说,我们现在要抽检油条,你现在还有多少根油条?
林老汉连忙清点,只剩下14根油条,市监局工作人员将油条全部打包带走,支付了14元的费用。 林老汉想要免单,但是市监局工作人员坚持要付钱。 这一天林老汉的生意格外的好,所有炸的油条都卖完了,林老汉非常的高兴,正做着发财梦。 不料隔了几天,林老汉竟然收到了市监局的处罚通知书,要罚款5万元。 这下林老汉彻底懵了,原来林老汉的油条含铝量超标。 原来14根油条,经过检测,含铝量181mg/kg,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含量。 市监局工作人员拿来了处罚通知书,林老汉陈述申辩,说自己当时的面团是从批发市场某摊位购买的,而且这三斤面团只是炸了20根油条,6根自己吃了,14根用来检测,希望不要罚款。
可是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根本不理会林老汉的申诉。 林老汉一直拖着不交5万元的罚款,市监局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无奈之下,林老汉只好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林老汉打的是属于行政官司,举证责任倒置,市监局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它的处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在法庭上,市监局提出了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14根油条是在林老汉那里购买的,有转账记录,14根油条含铝量的确超标了。这就是违法事实。 2.根据法律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这就是法律依据。
林老汉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1.自己是初犯,而且面团是在他人处购买的,况且面团只炸了20根油条,6根自己吃了,14根用来检测,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2.对于这种轻微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监局有合法性但没有合理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老汉说在别处购买的面团,可是卖面团之人不承认,而且林老汉又是用现金支付的,没有保留小票,卖面团之人的面团含铝量不超标,而且市监局的处罚也是最低罚款5万元。 所以,法院认定市监局的处罚没有问题,林老汉必须交纳5万元的罚款。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林老汉出售的油条含铝量超标,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林老汉油条含铝量为181mg/kg,超过了食品中铝元素的含量为≤100mg/kg的标准。 所以根据规定,需要对林老汉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市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5万元。
2.对林老汉的处罚合法,但合理吗?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不仅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更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 对林老汉的处罚虽然是合法,但显然是不合理的,卖几根油条便罚5万元,实在是过重了,过罚不想当。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像林老汉这样违法轻微的,可以不处罚。
3.林老汉拿不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很可惜林老汉拿不出证据,证明面团是从别处购买的,否则就可以不处罚。(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检测时,老汉没在现场。油条有被偷换和误检的嫌疑。
如果不收油条钱应该没事了
油条这玩意儿,不可能不铝超标,因为加了矾,膨化
这个可比核子检测危害大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