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看到某平台上开的店铺在号召大家献爱心捐款,便拿出

小疯汇看社会 2024-11-18 15:48:03

江苏,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看到某平台上开的店铺在号召大家献爱心捐款,便拿出父母存养老钱的卡,在几天内累计捐款100多万元。事发后,有几家基金会把钱退给了女子家属,但其中有一家基金会(累计捐款42.7万)提出,这笔钱他们已经用掉了2/3,只能退还1/3,拒绝退还全部!

(来源:极目新闻)

黄玮俊(化名)今年61,他和老伴都已经退休了,只是退休金不是很高,黄玮俊每月可以拿到2000元。

五年前,黄玮俊夫妇女儿的精神状态出现了问题,到各个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没有继续工作。

好在黄玮俊夫妇有工作,也有一定的积蓄,家里压力不是很大。

之后黄玮俊夫妇一边上班,一边照顾女儿,倒是没有出什么大乱子,后来因为担心女儿用他们手机乱买东西,两人曾限制过女儿用手机。

但黄玮俊夫妇很快就发现,不让女儿用手机,她的病情更严重,甚至要轻生,不活了。

今年4月份,黄玮俊女儿拿着手机在某平台购物闲逛,无意间刷到某些店铺号召大家献爱心捐款,结果不知道怎么触动了她,她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捐款了几十笔。

为此,某慈善基金会给黄玮俊女儿颁发了募捐证书,感谢她的慷慨和热心。

黄玮俊表示,他和老伴发现时,女儿捐款总额已经高达100多万元,她捐的是他们养老的钱,这些钱都在一个账户里。

其中捐款的对象,包括宋庆龄基金会、红十字基金会和浙江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这些机构都退钱了,只有一家捐款42.7万的基金会,没有把钱退给他们。

黄玮俊女儿的捐款有效吗?法律怎么看这事,该基金会是否应该返还这笔捐款?

首先,患有精神病不等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黄玮俊女儿在捐款的时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今年10月份,黄玮俊女儿到某机构去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她在捐款发生期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黄玮俊女儿和慈善机构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因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该赠与合同无效。

其次,慈善机构提出这笔钱他们已经用掉了2/3,只能退还1/3(13.9万元),拒绝全额退款,合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规定了两方面:

第一,应当返还,第二,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非常复杂,比如黄玮俊夫妇有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有没有第一时间联系慈善机构给他们说这笔钱有问题,先不要用,以及他们的过错有多大等等。

最后,在慈善机构坚持不退的情况下,黄玮俊夫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该慈善基金会返还42.7万余元。

关于慈善基金会说的,已经使用了2/3,慈善基金会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退还相应比例价款。

目前,该慈善机构回复称,“我们所有的项目是由第三方审计的,有明确的证明”。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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