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扶弟魔的下场!”福建厦门,一女子疼爱弟弟,遂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1400万元的房产赠予其居住,岂料,弟弟4年后竟打算出卖房屋,还催促女子赶紧偿还贷款,女子和丈夫拒绝后,弟弟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院,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澎湃新闻) 张春梅和张春杰是一对感情深厚的姐弟,打小就亲密无间。 即便张春梅结婚后,对弟弟张春杰也是关怀备至,生活上、经济上常常伸出援手。 张春梅在当地有一套房产,一直处于抵押状态。张春杰因无房居住,日子过得有些艰难。张春梅和丈夫看在眼里,疼在心里,经过商量后决定让弟弟一家住进这套房子。 他们郑重地给张春杰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愿意把这套房产无偿赠与他,还承诺随时去办理公证手续。 接着,张春梅夫妇又将出售这套房产的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春杰。张春杰一家欢天喜地地搬了进去,可房产过户和赠与公证手续却一直没办。 四年时光转瞬即逝。张春杰有了新的想法,他想把房子卖掉。 于是,他多次找到张春梅和姐夫说:“姐、姐夫,你们赶紧把银行的抵押贷款还了,把抵押登记注销掉吧,我想把这房子卖了。” 可张春梅夫妇却不同意,张春梅表示:“这房子虽然说要给你,但现在卖是不是太急了点。”张春杰听了很不高兴:“我也是为了我自己的生活考虑。” 情急之下,张春杰竟然以张春梅的名义把房产以 1400 万元卖给了林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 首期款 570 万元存入置业担保公司指定账户,用于解除房产抵押登记;第二期款 40 万元在办理完按揭抵押手续当日支付到张春杰名下账户;第三期款 790 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到张春梅名下账户。 林先生依约支付了首期和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也按约定将购房贷款 790 万元发放到张春梅名下账户。 此后,张春梅不断向姐姐、姐夫催要房屋解押款,姐弟俩的矛盾越来越深,关系也变得紧张起来。最终,张春杰一怒之下将张春梅夫妇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张春杰认为,既然姐姐已经将房子赠与了自己,那么自己就享有对该套房子的所有权,可以任意进行处分。 现在房子卖了1400万元,姐姐、姐夫应当要清偿房子上设立的抵押贷款,并且协助自己拿到全部的钱款。 对此,张春梅则反驳道,是自己基于溺爱弟弟,才将房产赠予给他的,现如今双方有了纠纷,自己要撤销对弟弟的赠与。 2、那么张春梅能够得偿所愿吗? 根据据《民法典》第659条及相关规定,赠与的房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赠与合同未生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张春梅夫妇虽向张春杰出具《承诺书》未办理相关手续,赠与合同未生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房屋未过户,张春梅夫妇对此赠与也当然享有撤销权。 简而言之,张春梅夫妇在双方赠与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弟弟房屋的赠与。 3、法院也最终认定,张春梅夫妇享有撤销权利,他们如今明确表示撤销对弟弟赠与,那么张春杰的诉求就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遂驳回了张春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姐姐既然疼爱弟弟,把房子赠予他,那么弟弟怎么处理都没错。错在姐姐,看到弟弟因自己好心而赚大钱,羡慕嫉妒恨在作怪。” 有人表示,“兄弟姐妹间互相帮助是对的!但绝不能无偿赠与,不然就会跟这个弟弟一样,欲壑难填!” “如果姐姐一开始不说赠与,而是租给弟弟,哪怕每个月租一块钱而且必须给!那么事情万不可能到达这个地步。” 也有人认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待弟弟好可以理解,但千万别成了“扶弟魔”,否则,贪心不足蛇吞象,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