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清理微信,删除了男骑友。男骑友发现被删除后,发视频嘲讽女子,还配上“又菜又爱玩”等侮辱性字眼。女子把这些事举报给纪委部门,同时提起诉讼,不料,男骑友继续发视频辱骂女子,导致女子自杀。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侮辱罪,判处男骑友有期徒刑一年。男骑友不服:她有抑郁症,我并不知情!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刘珊珊把自行车推出来,洗的一尘不染,春暖花开了,她打算继续开始她的骑行生活。
说起骑行,刘珊珊有喜有悲。开心的是可以用骑行的方式锻炼身体,苦恼的是,她的骑行技术并不好,总是被人嘲笑,她都有点自闭了。
为了更好的骑行,2023年3月21日,刘珊珊精简了她的骑行社交圈,把一些乱七八糟的骑行群退了,还删除了几乎不联系的一些骑友。
当天晚上,刘珊珊发了朋友圈,表示以后好好骑车,有个干净纯粹的朋友圈。
不料,就是这样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却惹怒了曾杰。
曾杰和刘珊珊都是骑行爱好者,一次骑友聚餐时,刘珊珊发现曾杰非常幽默健谈,还彬彬有礼,对曾杰的印象不错,就主动添加了曾杰的微信。
事后,两人很少聊天,时间一长,刘珊珊也就淡忘了曾杰,清理微信好友的时候,也就删除了曾杰。
曾杰第二天恰好给刘珊珊发消息,却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删除。曾杰于是发朋友圈吐槽刘珊珊是垃圾,主动加人又删人,这太没素质了。
刘珊珊通过其他骑友得知了曾杰的这一内容,自知有错在先的她,也就没有追究。
树欲静而风不止,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一个月后,曾杰又在网上发了三个视频,把刘珊珊骑车摔倒的视频发出来,还配上一些侮辱嘲讽的字眼,大概意思就是刘珊珊太菜,嘴硬之类的话。
看到曾杰这么喋喋不休,刘珊珊也不服气,把这些资料整理出来,直接寄给了厦门市纪委,投诉曾杰。
曾杰是个公务员,正好在试用期内,被这么一举报,他的前途也受到了影响。于是,曾杰就更加对刘珊珊怀恨在心,继续发她的视频,嘲讽刘珊珊。
刘珊珊举报曾杰的同时,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曾杰马上删除这些视频,并给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提出调解后,曾杰拒绝调解,执意要求走诉讼程序,而且更加疯狂的发刘珊珊的骑车视频,嘲讽的言辞更加激烈。
两天后,刘珊珊就被发现在湖中溺亡,还留下70页的投诉举报信,讲述她被曾杰网暴所承受的痛苦。
有了这些线索,民事案件成为了刑事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曾杰构成侮辱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这样的判决让曾杰非常不服气,他事后得知,刘珊珊有多年的精神病史,2017年开始就患有重度抑郁,双相情感障碍等症状,在他们认识之前,刘珊珊就有多次自杀未遂记录。
他对刘珊珊的病情完全不知情,要是知道这样的情况,他肯定不会这么发视频的。
退一步讲,他发视频算不上网暴没有说脏话,只是说刘珊珊骑行技术比较菜,又菜又爱玩,说她个子不高,这怎么就成了侮辱罪?
曾杰因为几个玩闹的视频,铁饭碗丢了,还要锒铛入狱,他觉得自己太冤了。于是,曾杰果断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他无罪。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曾杰表示,他确实发布了吐槽刘珊珊的视频,但这最多是民事责任,他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珊珊自杀,还留下举报材料,说明她的自杀和这些视频有一定关系,他愿意承担这些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定没有问题。
2、曾杰表示,刘珊珊属于自杀,不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曾杰始终认为,他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该按照侮辱罪定罪处罚。
刘珊珊本身就患有精神疾病,而且因为这些玩笑的视频自杀,这并不是刑事案件。
3、曾杰还表示,这些视频并没有恶意诋毁,最多是有失偏颇,不属于侮辱。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视频都是刘珊珊骑行的真实视频,只是加了几句说她菜的话,这也是事实,并不属于犯罪。
最终,法院认为,曾杰多次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刘珊珊的骑行视频,属于公然侮辱,因此导致刘珊珊自杀,已经构成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合法合理。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人物均为化名)
身为一个男人都看不过眼这男的,人家删除你就删除了,你以为你自己很重要吗?
普通人骑自行车也要什么技术吗?这也存在鄙视链?
这傻逼男的一辈子找不到媳妇
这不冤
骑行朋友圈好有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