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是牛马!”上海,一女子因为工作原因,一再推迟婚期,最后她将将婚期定在十一假期。可是,女子去找老板请假结婚时,老板拒绝放假。其理由是,“十一假期”是公司的销售旺季,并告诉女子如果去结婚就不用回来工作了。女子考虑半天,还是回去结婚。但是,她回来后,公司真的将其开除。女子不服,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悦和男友相恋多年,终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李悦的婚期原本定在春季,然而,当时公司正承接了一个大型项目,作为项目核心成员的她,在老板的极力劝说下,无奈地将婚礼延期。
她的未婚夫虽然表示理解,但男方家长却已颇有微词,毕竟婚礼筹备事宜已进行了大半,临时推迟让他们在亲朋好友面前有些难堪。
好不容易熬到了 9 月底 10 月初,恰逢法定的十一假期,李悦想着这次无论如何也要举办婚礼了。 9 月中旬,她郑重地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请假申请,渴望能得到公司批准自己的婚假。
可老板板声称,国庆假期是公司的经营旺季,业务量呈井喷式增长,每一个员工都肩负着重要使命,李悦所在的岗位更是无人能够顶替。他强调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这个关键时刻,李悦不能因个人事务而请假。
李悦哭诉着向老板解释,之前就是因为公司不批婚假,她才不得不将婚礼延期,如今婚宴场地早已预订好,喜帖也都发了出去,所有宾客都知晓了婚礼的时间,如果再次请不到假,不能出现在婚礼现场,她和男朋友就要分手了。
但老板不为所动,依旧固执己见。 更过分的是,在 9 月下旬,公司竟然制定并发布了一份新的《考勤管理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满 3 日或 1 年内旷工累计达到 5 日的,予以辞退。这显然是针对李悦的请假行为而制定的!
9 月底,公司没有批假,可李悦深思熟虑后,还是决定先回家举办婚礼。在她心中,员工不是牛马,婚姻更是人生的大事。
在婚礼期间,公司人事多次打电话催促李悦立刻返岗,李悦坚定地认为自己休婚假是合理合法的权益,故而并未理会。
10 月 7 日,李悦糖回到公司上班,却被人事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直接收拾东西走人。人事表示李悦旷工 5 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回到家后,李悦越想越气,她坚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于是,她毅然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后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李悦阐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她指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婚假是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自己依法享有 3 天婚假。况且自己结婚时正处于十一法定假期,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有权拒绝加班,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开除自己。
公司这种无视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公司老板辩称,悦的岗位特殊,国庆假期公司业务繁忙,整个运营体系都依赖于各个岗位的紧密配合,李悦一旦请假,将会导致工作流程出现严重断层,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他认为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拒绝李悦的婚假请求。并且李悦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明显违反了公司新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所以双方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悦请婚假具备充分的正当性,且请假天数合理合规。她前了半个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在整个请假过程中尽到了应有的注意、慎重的义务。而公司不予批假的理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仅仅以公司经营旺季为由拒绝员工的婚假申请,忽视了员工的基本权益。
并且公司在李悦请假未获批的情况下,仓促制定新的考勤制度来对其进行惩戒,这种行为属于惩戒过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双方的沟通协商过程中,李悦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自愿将赔偿金下调到 46000 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 4600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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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的沟通协商过程中,李悦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搞笑不?耻辱不?
这样的蠢货老板员工喜欢
跟打发要饭的一个样,还觉得自己办了多大一件事
[开怀大笑][开怀大笑]说了重点吗?劳动仲裁花了多少时间?法院审判,又花了多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