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骑友回应女子被其嘲讽后自杀##律师说法#嘲讽羞辱他人者已经犯有侮辱罪,导致

张荆律师 2024-11-22 15:37:01

#涉事骑友回应女子被其嘲讽后自杀##律师说法#

嘲讽羞辱他人者已经犯有侮辱罪,导致他人死亡要负刑事责任。

因无端被删微信好友,厦门骑行爱好者曾某心生不满,在网上发布刘某骑车摔倒、打拳等视频嘲讽对方,配文带有“菜”“个子小小”“嘴硬”等字眼,后刘某于厦门筼筜湖溺亡。 

曾某针对刘某的骑行技术、身高、体型等,使用谩骂、嘲讽、侮辱刘某的言语,指向明确,具有利用网络随意贬损他人人格的意图。有多人在视频下发布“假精”“笨蛋”“又菜又爱玩”的评论,曾某附和嘲讽,进而导致刘某在周围的朋友圈中社会评价的降低,严重损害刘某名誉。此外在刘某先后向纪委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曾某仍持续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讥讽刘某的言辞,导致刘某不堪其扰,最终精神崩溃而自杀。因此,曾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侮辱行为。

嘲讽他人导致其死亡,可能涉及多种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的嘲讽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且该行为被视为公然侮辱,那么行为人可能会被控以侮辱罪。

谩骂、嘲讽、侮辱他人致其死亡的,还有可能犯故意杀人罪:如果嘲讽行为被认为极其恶劣且极具针对性,特别是明知对方有精神病史或其他脆弱情况,仍然选择进行嘲讽,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可能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话也要注意,使用侮辱性语言给他人造成伤害,也要负刑事责任。

0 阅读:16
张荆律师

张荆律师

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擅长离婚创伤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