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的规矩来!”湖南,男子在某农博会打假海参,联系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前来执法,没想到,对方到了之后,二话不说,直接拍了男子的照片发到多人群里!男子当时就惊了,这是在给某些人示警吧,遂开口质问:“您是来执法,还是来干什么的?”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来源:纵深新闻) 李先生从不否认他打假的目的,在李先生看来,打假除了揭露假货之外,还可以借此挣钱,可谓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但有的人不这么看,有的人认为李先生打假的目的不单纯,正义和牟利不能放在天平的一边,否则会导致正义失衡。 即便如此,李先生还是继续打假,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在得知某农博会的具体时间后,李先生决定去现场一探究竟。 当天的农博会现场人山人海,市民很热情,很多都购买了大量的商品,李先生穿梭在各个展位之间,到处观看却又不买,看上去很另类。 就在这时,李先生的目光被一个卖海参的摊位所吸引,这方面他熟,是真是假一眼就能分辨出来。 李先生在查看完海参后,心里已有定数,接着他假装成顾客,与摊主攀谈起来,套取更多的信息。 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到了之后,不是找摊主麻烦,而是拍了他的照片发到多人群里。 李先生心里一惊,对方这是在干什么,在给其他摊主示警吗? 随后李先生和工作人员因此发生了争执,工作人员要求李先生,“按照我的规矩来!” 李先生不服气,“凭什么,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随即提出他要报警。 然而民警赶到现场,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先是否认,说没有这回事。 民警不相信,要求工作人员把手机拿出来看看。
工作人员又辩称,拍李先生等人的照片是因为局里需要,并继续否认已经把李先生等人的照片发到多人群里的事情。 李先生与其对质,告诉民警他看见了! 民警见状,再次向工作人员提出把手机拿出来看看。 后在民警的劝解下,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这样做不合适,拿出手机当场将照片删除,同时也印证了李先生说的,他已经把李先生等人的照片发到了一个有70多人的群里。 1、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侵犯李先生等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李先生的同意,就拍李先生的照片,并把照片发到群里,表面上看侵犯了李先生的肖像权,实际上不一定。 因为《民法典》第1020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工作人员有没有侵犯李先生等人的肖像权,要看他们拍李先生的照片用来做什么。
真是局里需要,便没有侵犯李先生的肖像权,如果是给其他商贩通风报信、示警,就不止侵犯肖像权这么简单。 2、工作人员若是在给其他商贩通风报信、示警,涉嫌渎职,依法应当严惩。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八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的是“全方位”监管,其有着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如果不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所以《规定》第九条又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工作人员是在给其他商贩通风报信、示警,除了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还应该以滥用职权或者渎职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有网友直言,这样的执法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建议开除此执法人员,因为他的态度和行为已经站在执法的对立面了。
不管什么,坚决支持打假的李先生,比专挑农民自制的小作坊强,专挑弱的打,不畏强权
大众的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