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一名男子带着母亲花40万元住在酒店里养老安度晚年,不料却被多家酒店赶出并拒收。不久,男子的母亲去世,男子在伤心之余,打算把几家酒店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
从事文化工作的周威原本和母亲一起居住在上海某小区。由于周威一生未婚,因此他们家里只有周威母子二人。
周威非常孝顺,平时生活中对母亲照顾有加,闲暇之余也会带着母亲外出旅游,两个人的生活简单平静。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周威发现自己越来越力不从心。他和母亲居住的是老小区,没有电梯,平时只能步行上楼。
母亲已经90多岁了,周威自己也已经60多岁,住在高层每天要沿着楼梯爬上爬下,这让周威苦不堪言。
随着母亲年事变高,情况越来越糟糕,无奈之下,周威只能动脑筋另谋养老之路。他在某地寻找了一个带电梯的公寓,和母亲一起搬了进去。
然而好景不长,周威母子和邻居发生口角,最终搬离了公寓。周威并不想带着母亲入住养老院,因为他担心如果住养老院,他们母子无法再住在一起互相照应。
正当周威苦恼不已时,他突然听到了一个全新的养老方案,那就是住在酒店里一起养老。周威的眼睛顿时就亮了。
酒店的环境一般比较好,服务也不错,不用自己干家务活,每天就能住上干净整洁的房间,这是多么美好的一天!
这实在太适合周威母子了,因为他的老母亲年纪已经很大,家中的所有活都落在了周威一个人身上。可是,其实周威他自己也已经是一名老人。
周威非常激动,他考察了一圈,最终在上海选择了一家酒店,欢天喜地带着母亲搬了进去。刚开始,一切都很好。
然而住了一段时间以后,周威发现酒店存在不少问题,和酒店方反映以后,对方并没有积极进行整改。
周威在气愤之余,带着母亲搬离了该酒店重新入住了一家新的酒店。不过哪有十全十美的酒店呀,周威一次次地从酒店中发现问题,又一次次和酒店发生矛盾。
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周威带着年迈的母亲辗转过好几个酒店,最终都和酒店闹得不可开交,只能再次收拾东西离开。
年迈的老母亲哪里经得起这番折腾,身体状况可以说是每况日下。周威终于醒悟,开始愿意为了母亲而不和酒店吵架。
然而这一次,当他来到酒店前台准备续房费时,却被对方拒绝了,也就是说,这一次是酒店不让他们继续入住了。
周威和酒店方原本签了十三个月的合同,现在还没到期,但是前台已经不愿意收他的钱,并催促他立刻携母离开。
周威认为,以自己母亲的状态,已经不适合再搬来搬去,他甚至去医院开了一个证明,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母亲真的不能再换酒店了。
但是这并没有什么作用,反而在纠纷中,母亲的旧病复发住了院,最终不幸离世。母亲的离世,让周威伤心万分。
周威之所以选择酒店养老,就是想要给母亲一个安详的晚年生活,可谁知道,他的决定不但能让老母亲享受到最后的幸福,反而让她在最后的日子里还遭受了很多痛苦。
母亲去世以后,周威将母亲安葬好,在不远处找了一个酒店入住,这样他就可以随时去探望母亲了。
让周威感到心酸又欣慰的是,现在他入住的这家酒店的工作人员对他挺好的,而这是他的母亲所从来没有享受过的。
母亲已经离世,周威现在反倒清闲起来,想到他带着母亲辗转三家酒店,受到的各种待遇,周威非常气愤。
他认为这三家酒店对他们母子都存在不足,因此他准备将这三家酒店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自己道歉并赔偿1元。
那么,周威带着母亲入住酒店养老后又起诉酒店的做法,从法律上怎么看?
1、《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目前,大部分的老年人还是以居家养老为主,加上家庭成员的照料,可以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周威由于家的楼层较高,老年人爬楼不习惯,这才想出酒店养老的策略,是符合以上权益的规定的。
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制定本法。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敬老养老助老是传统美德,周威和其母亲作为酒店的消费者,又是老年人,酒店方理应要优待他们,帮助他们,而不是一直苛刻地对待他们。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周威和第三家酒店签订了13个月的住宿合同,但是酒店方在合同还未到期却就不愿意让周威母子继续入住,这样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酒店应当要承当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威表示,自己起诉酒店并不是索要赔偿,他只是希望社会对老人能更包容一点,让老人能真正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对于周威母子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