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和前妻离婚后,把小自己20岁的女大学生娶进门,结果婚后第5年,男子被查出癌症,他怕自己死后,老婆和财产都归了别人,便立下遗嘱,要求老婆至死不能改嫁,否则就不能继承自己的房子和全部存款。男子去世后,他老婆闹到法院,认为自己应合理分割财产,男子无权限制自己日后的婚姻自由。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老赵终于如愿把小自己20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娶进了门,婚礼当天,他乐的嘴都咧到了耳根子。
小丽是他的第二任妻子,是和前妻离婚后认识的。
老赵年轻时,和原配妻子一起创业打拼,2人在事业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还育有一个儿子赵峰。
那些年,他们事业家庭双丰收,生活幸福美满。然而,久而久之,2人的婚姻生活却没了当初的激情,变得平淡如水。
等孩子长大成人,老赵与前妻深思熟虑后,决定和平离婚。
他们公平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结束了这段婚姻,没有争吵,也没有怨恨。
在那之后,老赵的事业越做越好,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他结识了女大学生小丽。
小丽的年轻漂亮、聪明能干让老赵对她很是沉迷,而老赵的成熟稳重和事业有成,也深深吸引着小丽。
2人很快陷入热恋,不久后便结了婚。婚后,小丽给老赵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赵东。
这段跨越年龄的爱情,在外人看来或许觉得不可思议,但老赵和小丽却过得甜甜蜜蜜。
然而,谁也没想到,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得了肝癌。
病重期间,老赵躺在病床上,看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尚未成年的小儿子,不禁在心里盘算了起来。
他担心自己一旦走了,这一切都将归于他人,特别是想到小丽年轻貌美,未来可能会改嫁,他更是心有不甘。
于是,老赵亲自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他把自己的三套房产进行了分配:其中一套由和前妻生的儿子赵峰继承,第二套由和小丽生育的儿子赵东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小丽继承。
但这份遗嘱中,附带了一个苛刻的条件,小丽必须签署“至死不得改嫁”的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
遗嘱立后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丽和儿子赵东吧赵峰及老赵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小丽表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其再婚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她希望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但未来婚姻不受遗嘱限制。
赵峰认为,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老赵让小丽“至死不得改嫁”,是合理合法的吗?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老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嘱是在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自愿书写的,且没有证据显示遗嘱被篡改,因此遗嘱本身是表达了老赵的真实意思。
但是,遗嘱中关于“至死不得改嫁”的条款,涉及到了对小丽婚姻自由的限制,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但这一条款并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除非能证明这一限制影响了整个遗嘱的真实性或老赵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2、小丽有权继承遗嘱中除该无效条款外的其他财产,且其婚姻自由不受该遗嘱条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老赵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指定继承人或受赠人。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
在本案中,老赵试图通过遗嘱限制小丽的婚姻自由,这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因此,遗嘱中关于“至死不得改嫁”的条款是无效的,但这并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遗嘱中让小丽不得改嫁,限制了小丽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主权,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考虑到在老赵病重期间,小丽给予了更多的照顾义务,法院酌定小丽继承被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多分一些遗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