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大爷去世前,将自己的财产做了分配,一套房给与前妻生的大儿子,一套给与比自己小近20岁的娇妻生的小儿子,另一套和所有存款、股票都留给娇妻。但是,为了防止财产落入他人手里,他在遗嘱中注明,娇妻不能改嫁,否则一分钱也得不到。大爷去世后,大儿子闹上法庭,他认为父亲的遗嘱不合理,要求分割留给女子的那部分遗产。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例来源:star星视频)
文洁看着不到五岁的儿子,眼泪止不住的流,本以为找个家底殷实的丈夫能给她和孩子的生活带来保障,没想到,好日子才过了几年,老赵就撒手人寰。
就在她悲痛之际,赵攀打来电话,他毫不客气的表示:如果你执意要分走我爸那么多财产,那咱们只能法庭见了。
终究还是因为钱,老赵人都走了,还是不得安宁。
原来,赵攀是老赵和原配妻子的儿子,他和原配白手起家,打拼出了不小的家业,但随着赵攀长大成人,他们的婚姻生活也渐渐失去了激情,变得像一潭死水。
为了不消耗对方,老赵和妻子和平分手,两人心平气和地分割了财产。
离婚后,老赵的事业越干越大,还在公司里遇见了文洁。文洁比他小将近20岁,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年轻有活力,吸引了老赵,而老赵的成熟魅力和经济实力也吸引了文洁,两人一拍即合,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还生了个儿子赵轩。
然而,命运总是爱捉弄人。儿子四岁多时,老赵的身体每况愈下,去医院一检查,竟发现是肝癌晚期。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躺在病床上,文洁尽心尽力地照顾着他,不离不弃。老赵看着年轻文洁和年幼的儿子赵轩,心里五味杂陈。他担心自己一旦走了,文洁会带着儿子改嫁,那他留给母子两的财产不就落入他人之手。
思来想去,老赵强忍着病痛,写下了一份遗嘱。
遗嘱里,他把自己的三套房产做了分配:一套给赵攀,一套给赵轩,剩下的一套以及家里的存款、股票都归文洁。但文洁要想继承这些财产,就得答应他一个条件,那就是永远不能再嫁,否则就一分钱也拿不到。
写完遗嘱不久,老赵就因病去世了。办理完老赵的后事,文洁以为他们能顺利继承老赵留下的遗产,有了这些钱,他和儿子的后半辈子也就衣食无忧了。
万万没想到,赵攀却不同意,他觉得父亲的分配明显不公平,双方因为这份遗嘱闹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法庭。
从法律角度而言,法官到底会支持谁呢?
1、老赵生前留下遗嘱,按说应该按照遗嘱来办理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老赵有先见之明,提前留好了遗嘱,就是为了让妻子和两个儿子都能按照他的意愿分割财产,可他想到了开头,没想到结尾,最后还是闹上了法庭。
2、争议的根本原因就是老赵遗嘱是否有效?哪些条款有效?
老赵把三套房子给两个儿子各一套,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肯定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有争议的就是老赵把财产留给文洁,并要求她不得再嫁,这一要求限制了文结的婚姻自由权,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是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老赵加的这个条件导致的遗嘱部分无效。
3、遗嘱无效的仅仅是这一条件,还是这一条件涉及到财产呢?
《民法典》第1154条第4款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认为,老赵给文洁的财产是附加条件的,这一附加条件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这些遗产也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从法定继承角度而言,老赵的两个儿子和妻子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分割财产。
考虑到文洁作为妻子,对老赵照顾的比较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文洁分得无效遗嘱涉及财产的40%,其他两个儿子各分得30%。
文洁分得的财产少了,但也保障了她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也算是有得有失。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人家给遗产的前提条件就是女方不能改嫁!法律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