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富商朱某去世后,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朱某博。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婚生女朱某蕙对此判决表示无法接受,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判决结果导致母亲财产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 朱某蕙的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律师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