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年已6旬的老太,在地铁站乘上行自动扶梯时,因站立不稳突然向后摔倒,她后的一名男子见状用自己的身体抵住老太。因男子的救助老太没有受伤,而男子却导致左腿受伤花费4000多元。男子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时,需要老太确认获救情况,然而却被老太断然拒绝。她的沉默让男子寒心,他将老太起诉要求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药费。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自:大皖新闻)
柴君倒在地上,左脚疼痛难忍,但他还是关心着惊慌失措的老太有没有受伤。
差点从扶梯上摔下来的于老太此时惊魂未定,她活动活动身子,又动了动腿脚,确定自己没有受伤。
她对救了自己的柴君表示了感谢,如果不是柴君在后面鼎力抵住她,这把老骨头说不定会怎么样了!
柴君看于老太确实没事,就劝她赶紧让家人接回家,年龄大了,以后尽量不要一个人出门。
于老太回家了,柴君也艰难的爬起来,他看了看时间,一瘸一拐的去上班了。
这惊魂的一幕,就发生在上海地铁7号线。
柴君是上班族,他每天朝五晚九的工作,地铁7号线是他每天的必经线路。
当天,他乘坐上行扶梯时,他的上方是一名老太太,正当电梯上行期间,老太太的手没有抓稳扶手。
可能是年龄大了,身子不太灵活,于老太惊呼一声,突然身体向后仰摔倒。
扶梯当时正在上行,如果老人摔倒,后果将不堪设想。
于老太本想再次抓住扶手,却没能抓住,她的身子不由自主向后仰倒。
站在吴老太身后不远处的柴君见状,根本来不及多想,冲上前两步,扶住了已经向后摔倒的于老太。
但上行的电梯并没有停止,于老太后仰的冲力非常大,尽管柴君用尽全身力气,还是没能顶住。
但他不敢松手,两人硬生生的后退了好几个台阶。
为了防止两人一起摔倒,柴军急中生智,他一边用自己的左腿抵住于老太,一边把自己的右腿向下移了一个台阶。
这样,两条腿都能使上劲,他自己这才站稳了脚。
于老太因为柴君的及时出手相救,没有摔倒,也没有受伤,但柴君却因为于老太后仰的冲力摔倒在地。
他看到于老太只是受到惊吓,并没有受伤这才放心。
虽然他的左脚疼的厉害,但他怕耽误上班,忍痛继续去工作了。
本以为自己年轻,受点伤能顶得住,没想到左脚的疼痛一直持续,而且一阵比一阵严重,柴君疼的额头布满了冷汗。
工作了一个上午后,他感觉自己实在顶不住了,只好请假去了医院。
经检查,柴君的“左脚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
按着医生的要求,柴君的左腿需要支具固定,卧床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
为此,柴君不得不请了3周的病假,期间他自行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药费,还购买了拐杖、行走靴等辅助用具。
事情发生后,柴君对自己的救人行为没有后悔,人们对他的救人善举表示了称赞。
相关单位在了解后,认为柴君的行为值得表彰,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并计划为他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柴君和工作人员按照流程找到于老太,并说明需要她对获救的情况进行确认。
然而,令柴君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拼命救下的这位于老太却拒绝了。
她不愿意为救自己脱险的恩人,证明他当时的救人行为。
柴君瞬间心里五味杂陈,太让人寒心了!虽然他不后悔自己的救人行为,但他为救的人感到不值。
今年8月份,柴君将于老太起诉,要求她支付,自己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那么,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担,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1、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吗?
首先,柴君的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和赞扬,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于老太在自动扶梯上后仰摔倒,并非他人侵权导致的,柴君为保护于老太免受伤害而自己受伤,于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于老太拒绝为柴君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其行为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受益人必须对救助行为进行确认,但从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出发,于老太应当积极配合。
3、对见义勇为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本案经综合考虑于老太的经济状况、柴君受伤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于老太支付柴君的医药费等费用,以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经审理认为,该案没有明确的侵权人,于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柴君适当补偿。
最终,经依法核定柴君受伤后所的产生的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于老太补偿柴君7000元。判决后,于老太已向柴君支付了补偿款。
(文中人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大哭][大哭][大哭]
男子不应该要求见义勇为"奖",应直接要求伤害赔偿。
为做出这个判决的法院法官点赞。
真是无语了,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本质就这样
如是真事,最好作为一个典型案例。
活该,真是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