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卫健委最近发出了有关婚假延长、待遇不变的征求意见公告。它的本意是好的,是直接有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 但很多情况下,事情的发展是有两面性;尤其是在落实待遇方面,当我们从良好意愿出发的时候,结果可能就偏离了初衷。 在这里,我提出几点可能性: 首先,我国公民在工作时,基本上是分成体制内、体制外和在农村的几大类。 “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待遇不变、福利照发。” 这在体制内工作的,比如女公务员、女教师、公立医院女医生、女军人、女警察等,基本都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但在民企、私企、个体户工作的女职工,就很难落实了。至于在农村的女农民,更是没有这些东西,从前没有,今后也不会有。所以,这项权益,就是针对体制内单位的女职工,没有普惠性。 还有,山东卫健委只是出政策的一方,落实这种待遇并不掏它的腰包,这样有些单位就会斤斤计较,在女职工招聘、入职、待遇等方面,事先就会带着“有色眼镜”,也许就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而不利于女职工的就业、生育和休产假。而女职工也许会晚生、少生,不敢得罪单位,或者不太愿意享有这种政策。 所以,我的意思是,希望山东省卫健委的征求意见公告,朝着普惠性方向发展,即凡是在山东省工作或者有山东省户口的女公民,只要是合法婚姻、只要是有生育,一律从孩子出生后,即可从产院先行领取相应待遇。比如产假15天或18天,由卫健委补贴一万、两万元,卫健委补贴出去的钱,走省财政的账。而不是让职工单位去发这个福利。 这样,所有妇女才都会享有这种待遇,才能更好地落实政策,才能起到鼓励生育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