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给男子借款40多万,男子承诺房子卖了就偿还本息,谁知,女子追着要了6年,男子一直说没钱。事后,女子得知男子家房子早就卖了960多万,还完贷款后,把剩下的460万打到了女儿账户。女子怒了,把男子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代位偿还,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陆玲和魏光志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魏光志的生意出了问题,找陆玲借钱,并承诺,周转开了,就连本带息马上归还。
陆玲非常仗义,老朋友有难,肯定要伸手拉他一把,于是,毫不犹豫借给他40多万元。
这40万对魏光志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帮他解了燃眉之急。但是,还钱的事情他却转脸就忘了,绝口不提。
陆玲刚开始也不好意思催,但两三年过去了,魏光志一点还钱的迹象都没有,她便多次找魏光志要,谁知,魏光志每次都哭穷,一口咬定自己没钱,拒绝还款,这让陆玲非常苦恼,
这笔账连续要了6年,魏光志一直没还,但承诺,等他家房子卖了,用卖房款偿还,陆玲信以为真,一直在等。
一次偶然的机会,陆玲竟然听说魏光志家房子在2018年初就卖掉了,卖了960多万,扣除贷款后,还剩下460万元,全都打进了魏光志女儿小魏的账户里。
陆玲一听瞬间气炸了,没想到多年的朋友竟然是这副德行,她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小魏告上法庭,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
法庭上,陆玲表示,魏光志6年前借这笔钱时,他的妻子和女儿小魏全部都知情,而且魏光志明确承诺,会用卖房款还钱。卖掉的房子写着魏光志、妻子和女儿的名字,各占三分之一,现在460多万卖房款全都打到了小魏账户,小魏应该替父亲还钱,并支付利息。
对此,小魏并不认可,她提出自己的主张。
小魏认为,首先,该笔债权已经6年,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受理;其次,960万售房款中,她们约定魏光志分得50万,剩余的460万属于小魏,魏光志偿还508.6万抵押贷款,其中小魏还给他借了8.6万元;最后,即使说460万售房款中有魏光志的三分之一,那只有魏光志的153.3万,目前她已经替父亲偿还了230万的债务,这些钱里面早已没有了父亲的份额,她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追加了魏光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魏光志和小魏的说辞一样,都是他分得500万,全部用于偿还贷款,还倒欠女儿小魏8.6万元,女儿小魏那里已经没有他的份额。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该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三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借款到期已经6年,但这期间陆玲一直在要求偿还借款,间隔并没有超过3年,只是魏光志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魏光志欠40多万的债务持续有效。
2、这笔卖房款到底如何分配,空口无凭,需要根据证据来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魏和魏光志虽然说得一致,但他们是父女关系,不能仅仅这么认定。从转账记录来看,小魏收到460万后,确实给魏光志转账8.6万元,但这无法证明卖房款的分割方式。
法院认定,卖房所得款460万属于他们三人所有,魏光志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有153.3万。
结合银行明细、个人贷款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小魏一共替父亲偿还91.38万元债务,应该还剩余56万元。
这部分金额大于魏光志欠陆玲的债务,小魏应该代位偿还。
3、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魏光志和陆玲的债务合同有效,魏光志故意转移财产给女儿小魏,借此逃避债务,女儿小魏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小魏限期偿还陆玲40多万元的债务及利息,陆玲和魏光志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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