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名男子到足浴店按摩,看到女技师很漂亮,便通过加钟的方式,将女技师带出去吃夜宵、喝酒,并在酒店与其共度良宵。结果女技师一大早醒来,看到床单上全是血,害怕之下,打电话报警!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男子周某和朋友吃完饭,闲来无事,商量着去哪里打发时间,周某提出说,要不我们去足浴店按摩一下,放松放松?朋友觉得这个可以有,欣然应允。于是两人开车来到某足浴店,然后选了两个比较漂亮的女技师,为其服务。 两人在按摩期间,和女技师有一句没一句的聊了起来,周某问女技师,你们可以出外勤吗? 女技师楞了一下,很快反过来周某说的出外勤是什么意思,女技师回复说,可以的,但要加钟!周某眼睛顿时一亮,只要她们愿意出去,后面的事情,还不是顺水推舟吗? 还没等按摩结束,周某和朋友就带着女技师,到某店吃宵夜、喝啤酒。周某因为要开车,只喝了点饮料,但周某朋友和两个女技师推杯换盏,打成一片!
吃完饭后,周某朋友带着另一个女技师离开,留下周某和女技师两人。 周某当时对女技师说,要把她送回公司,但女技师上车后不久,就因酒劲上头,不知道周某干了什么。直到第二天一大早,女技师从酒店醒来,看到自己没穿衣服,床单上还有大面积血迹,打电话报警,称周某强奸。 关于床上血迹,医生判断,系周某行为粗鲁,弄伤女技师下体后,经期受刺激提前。 随后,警方将周某控制,并以周某涉嫌强奸罪进行侦查,但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并将材料退回,让警方补充侦查。
1、检察院不批捕,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代表这事结束了。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代表证据不足,并不能说明犯罪事实不存在。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结束后,可以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
2、刑事诉讼重证据,轻口供,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证据是否充足、确实。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女技师说,周某违背她的意志,利用其醉酒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这只是女技师的一面之词,周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还以证据说话。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这里说的暴力、胁迫很好理解。其他手段,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状态。
简而言之,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疑点,在周某将女技师带到酒店共度良宵,有没有违背其意志? 周某认为他没有违背女技师的意愿,理由有两点:第一,对方的身份是女技师,既然同意出外勤,她就有这方面的心理准备,第二,周某私下转了1000块钱给女技师,周某认为他付了钱的,两人是交易关系。 女技师不认可,女技师表示,她只答应了周某搂搂抱抱,并没有答应和周某共度良宵,而且她上车的时候,周某说要送她回公司,没有说去酒店! 大家觉得,周某有没有违背女技师的意愿?是否构成强奸罪?
这不明摆着是通奸嘛。
往前一步是黄昏,退后一步是人生,都是钱惹的祸!
大家都是成年人,拜托,都跟陌生人家出去吃饭喝酒了,人家钱都花了,你要回家?
有点关联,酒醉是否有意为之。女技师是否想占便宜而吃大亏?
过分了
交了钱,是嫖娼
只有傻子才定强奸,定了强奸都罚不了款,只有定嫖娼才能罚两个人的款,一个5000,两个就10000了,利益最大化才是定案标准
信息量好大!我看了几次才理解
酒店都有监控的,,,这种情况下,进门是不是被强迫的就可以做正反铁证!
L
出了1千元钱,请你去吃宵夜?有病。
1000太少了,没5000告你强健,没商量
呵呵 无稽之谈
是强奸因钱是事后强给的女方告你就证明不主动不愿意了不知这些单位怎办事的
罚5000拘留15天吧。
不要整天强奸强奸 只要一起吃饭就是你情我愿 不要告诉我们法律支持女人有特殊可以随便吃人家东西 吃完装清纯
💰不到位!
握草!又有新花样了!防不胜防!
通常花费就在1-3仟,搞不定说明男客人有问题(包括选技师)!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怎么又与强奸扯上关系了?如果周某给这女的两千五百块钱,那就是情人关系了!本身就不存在强奸一说!
嫌1000块钱少了,想多要一点。
卧槽!!痔疮破了
干得这行的,谁也知道这些人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