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男子去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与服务员发生冲突,服务员一怒之下,以男子涉嫌酒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到案后,对男子拘留10日,罚款1900元。男子不服,称将车挪到停车位之后,因心情郁闷才喝的酒,又因喝酒不能开车,才办理的入住,所以谈何酒驾?申诉未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晚,男子王某一身酒气走到酒店的大堂办理入住,并向服务员叫嚣房费太贵。
可房费是酒店定好的价格,不是服务员所能决定的,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不料,王某对服务员大吼大叫,口吐芬芳。
服务员气不过,合着王某不是来住酒店的,这分明是来闹事碰瓷的吧?
愤怒之下,服务员向警方报案,并称王某是开着车来的酒店,因此涉嫌酒驾行为。
民警到案后,提取了王某的血液,经鉴定,王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33.9mg/100ml。
最终,警方对王某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并以行政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随后,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王某称,自己并没有酒驾,事情的真相是:
事发当晚,他载着妻儿去饭店吃饭,吃完饭之后便开车到了酒店,因与妻子发生冲突,便从手扣里拿出一瓶二锅头,一口气喝了二三两,喝完酒之后便去酒店办理入住,根本不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对他作出任何处罚。
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从监控录像来看,王某在事发当日凌晨0时31分33秒停车,0时31分49秒下车,短短的16秒时间,不具备饮酒的时间。
更何况,王某深夜与家人同车前往酒店入住,下车前在车内独自饮酒,这不是正常、合理行为。
其次,《最高两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所以说,对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仍应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王某于2013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其于2024年5月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0日,罚款1900元符合上述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过后,王某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民警没有证据证明他具有酒后驾车的行为,虽然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超标,但检测数据仅代表他具有饮酒行为,但并不能代表他具有饮酒后驾车的行为,仅凭他的自认是无法认定他是否具有违法行为。
更何况,他上次饮酒被拘已经是10年前的事了,跟这次处罚并没有关联,不应该放在一起判定。
交警辩称,通过监控录像、询问笔录,可以认定王某涉嫌酒驾,王某也供述自己在晚上七点多在朋友家吃饭喝啤酒。
退一步讲,即使停车后再喝酒,也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王某称在车内喝酒后下车的,为查清真相,民警通过反复播放视频,发现王某根本没有喝酒的动作。
二审法院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