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败诉!”西藏林芝,男子因打电话声音太大,与住在酒店的2名客人发生纠纷,双方

雪峰说法 2024-11-28 12:45:03

“警方败诉!”西藏林芝,男子因打电话声音太大,与住在酒店的2名客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对方一人被鉴定为轻微伤,男子被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后不服,辩称是对方闯入自己家中在先,自己构成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米林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事发当日凌晨12时许,在酒店出租房区域内,王强和王涛因高峰打电话声音太大与高峰发生纠纷,高峰在租房门口用烧水壶殴打王强和王涛。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派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此案,派出所对高峰和王强、王涛进行询问,对证人赵武、李晨、达娃展开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警方调查后,认定高峰因打电话声音太大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高峰无故殴打王强、王涛致使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强为轻微伤。

22天后,警方作出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3项,决定给予高峰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随后高峰申请暂缓执行行政处罚,派出所决定对高峰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高峰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警方负担本案诉讼费,理由如下:

1.警方未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导致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相背离。

一是高峰与王强、王涛的争执发生在高峰自家房屋内部,王强伙同王涛擅自侵入,已将高峰自家房屋的第一道门闯开,对此警方并未调查核实。

二是王强等三人闯开高峰自家房屋的第一道门后,高峰还没有反应过来,三人便对高峰进行推搡、殴打、辱骂,高峰只能进行反击。

王强等人提交的视频是高峰还击之后的内容,此前上述三人推搡、殴打、辱骂的内容并未体现在视频中,警方对此并未调查核实。

三是上述三人有备而来,在拍摄视频之前便商量“殴打时不要打脸等容易受伤、容易留下痕迹的部位,主要打腹部、下半身等”内容,故高峰实际上受伤更严重。

四是警方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王强上厕所时提醒高峰打电话声音小一些,却对王强等三人挑衅、辱骂、推操、殴打高峰以及非法侵入高峰住宅等事实不彻查。

2.依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王强等三人凌晨非法侵入高峰住宅,三人在力量、人数、事前准备等方面明显优于高峰,在闯开高峰房屋的第一道门后,立即对高峰进行攻击,高峰在仓促之间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警方辩称: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第91条规定,警方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本案中警方已依法履行受案登记、调查取证、询问、告知、送达等有关程序。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一次殴打多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殴打他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根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高峰与王涛、王强发生争执过程中,存在用烧水壶连续击打王涛、王强的行为,侵犯了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警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从高峰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有利于化解矛盾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

第三,根据刑法和《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本案中,根据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不存在高峰所主张的王涛、王强等三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事实,全部证据均指向系高峰挑起事端无故殴打王涛、王强。

高峰主张王涛、王强进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存在,根据高峰的询问笔录和被告举证的现场视频可以清晰看出,案发地点为高峰住房走廊处,且王强、王涛不存在任何暴力攻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米林县某局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其被告主体适格。

本案中,高峰与王强、王涛因高峰打电话声音过大发生争执,从在案证据中可以看出,王强、王涛前往高峰处理论时并未殴打高峰,也未闯入高峰租房内,高峰系在门口处用烧水壶殴打王强、王涛。

高峰辩解因王强、王涛“入户”后才进行正当防卫,经法院查实,高峰所述的过道是公共区域,该区域平时未上锁,王强、王涛不符合入户情形,故高峰不构成正当防卫。

警方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伤情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证实高峰殴打王强、王涛的事实。

但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高峰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畸重,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并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警方承担,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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