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上海,女子经朋友介绍在一家诊所调理身体,前后做了10次诊疗后

喻宁侃社会 2024-11-28 22:26:42

“防人之心不可无!”上海,女子经朋友介绍在一家诊所调理身体,前后做了10次诊疗后,被医生告知下体发炎,需要用药物推入消炎。女子出于信任也没多想,便向往常一样躺在床上接受治疗,怎料接受治疗时感觉不对劲,定眼一看竟然看到自己被医生侵犯。女子怒不可遏,随后报警,据悉,当地警方已经将医生控制,立案!(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据悉,小丽(化名)前不久觉得身体不舒服,经朋友介绍,来到当地一家中医诊所治疗。

因为医生是名男士,小丽起初还有些尴尬,但前前后后经过10次针灸后,身体舒畅了很多,便也对医生放下了戒备。

随后的一天,小丽像往常一样来到诊所接受治疗,过程中,医生告诉小丽下体长了火疖子,并导致下体发炎,需要将药物推入消炎。

小丽出于对医生的信任,便也没有多想,便让医生给自己治一治。

由于当时仰躺在病床上、望着天花板,小丽便也没有注意医生的行为。

令人万万没想的是,医生竟然脱掉下衣,趁机对小丽实施了侵犯。

小丽发现后,怒不可遏,当场制止了医生的行为。随后越想越生气,决定报警为自己讨个公道,于事发次日报警。

随后,小丽将自己的经历告诉给记者,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小丽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警方的立案告知书,载明其所控告的案件,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警方已经决定立案。

小丽还表示,涉事医生目前,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记者随后为了进一步考证小丽所说的内容是否属实,向当地警方了解情况,当地警方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与记者联系。记者目前尚未回复电话。

小丽的经历是否属实?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其所说的内容,着实是让人大跌眼镜!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行为构成要点有三,第一,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

第二,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第三,行为人是否有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故意或者行为。

假借治疗之名,趁人不备,属于利用了他人不知反抗的状态。

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从案发前双方的关系、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事后被害人的反应等因素综合判定。

双方是否发生关系,则可以通过鉴定双方身体上的生物DNA物质确定。

具体到本案,如果小丽所说属实,涉事医生与小丽仅仅只是医生和病人的关系,涉事医生的行为假借治疗之名,趁小丽不备与小丽发生了关系,很显然已经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警方如果已经立案,说明已经初步掌握了涉事医生的相关的犯罪证据。

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涉事医生最终一旦获罪,至少面临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或许有人说,在医生眼里没有男女,都是一坨肉,身为一名医生不可能干出来这样的事情。

其实,此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件。

如据中安在线报道,2013年,安徽怀远县一名21岁的未婚女青年因睡眠不好,到年已花甲的个体医生开的诊所就医,医生诊断其患忧郁症、妇科炎症,谎称其阴道内有虫,需以“酒火”疗法清洗阴道。在七天的治疗过程中,先后四次对其实施强奸并致其怀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小丽的案件是否属实,还需要以官方的通报为准。但是不管如何,都告诉广大女性朋友们,牢记防人之心不可无!

在就医时应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此类医生违规违法地侵犯病人身体的行为,一旦遭受侵犯应及时制止,必要时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1 阅读:6661
评论列表
  • 2024-11-29 00:38

    没进去不算吧[捂脸哭]

  • 2024-11-29 00:54

    也是一种疗法,没试试不能下结论。

  • 2024-11-29 00:45

    小编家事,没必要重新炒。

  • 2024-11-29 05:08

    冤枉啊,医生已告知你推入治疗了,如果不进入你不告他讹诈吗,你还好意思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