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气愤!”上海闵行,女子经朋友介绍到一中医诊所治疗和调理身体。治疗的过程中,

马如侃社会 2024-11-29 15:01:47

“令人气愤!”上海闵行,女子经朋友介绍到一中医诊所治疗和调理身体。治疗的过程中,男医生称女子隐私部位发炎了,需要推药治疗。女子信以为真,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万万没想到,男医生竟然侵犯了女子。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据报道,此事发生在今年11月10日。

事发之前,女子李某(化名)身体有些不适,告诉朋友后,朋友说有家中医诊所的医生手法不错,说不定对李某能进行调理。

抱着试试的心态,李某随朋友来到该中医诊所,也见到了男医生张某(化名)。

经过检查,张某把李某的症状说得头头是道,也说出了治疗方案,李某便觉得张某靠谱,愿意试一试。

就这样,李某接下来在张某的诊所做了10次针灸。

由于有所好转,李某对张某产生了不错的信任度。

之后的治疗时,张某对李某说她隐私处有火疖子,已经导致阴道发炎,需要将药物推入消炎。

对于张某的说辞,李某很是相信,接受了张某所说的推药治疗的方式。

所以,事发当天,按照指示,李某就躺在病床上准备接受推药治疗。

毕竟这种方式涉及隐私部位,李某也有些难为情,只能一直望着天花板缓解紧张。

所以,李某并没有注意到张某脱裤子的行为。可等她反应过来时,张某已经侵犯了她。

当天,李某并没有报警,但她想了想还是觉得及时报警好。

于是,在第二天,李某报了警。经过审查,当地警方以李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而张某也迅速被警方调查并刑事拘留。

李某把此事告诉记者后,记者进行了查询,发现张某系该中医诊所的高管之一。

看到本案时,不少网友疑问,即便李某所述属实,张某没有对李某采取强制手段,张某也构成强奸罪吗?

如果李某所述属实,我们认为张某构成强奸罪,而张某是对李某采取了强制手段的,只是这个强制手段表现得很隐蔽。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权利的完整保护要求欲跟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人在跟该女性发生关系之前取得该女性的明确同意。

而这个明确同意的要件有个可以被分解出来的事实前提,那就是该行为人要给该女性一个自由处分性权利的环境。

很明显,在李某所述属实的情况下,张某并没有给李某这个机会去处分她的性权利,他是以一种趁李某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侵犯的她,这属于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

所以,如果经过办案机关的调查,在案证据能够将李某所指控张某的行为证明到确实充分的地步,那张某就构成强奸罪,应该被此罪定罪处罚。

上海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所以,按照前述规定,如果张某被认定成强奸罪且既遂,其刑罚将是3年有期徒刑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案涉中医诊所是否需要向李某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呢?

首先,在这个事情中是存在直接侵权人的,如果李某产生的经济损失张某无法全额赔偿,李某是有权利向案涉中医诊所主张赔偿的。

其次,主张中医诊所赔偿不等于它要赔偿,需要看它能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尽过警示义务、比如对张某工作前进行过尽职调查、比如是否积极配合李某维权。

最终,如果中医诊所无法举证且张某无法全额赔偿李某的损失,中医诊所应该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0 阅读:1254
评论列表
  • 2024-11-29 20:36

    完事扔一千块钱啥事没有。

  • 2024-11-29 19:49

    自己骚,还怪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