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炒股风险巨大!”广东深圳,男子投资200万委托他人炒股,双方约定收益二八分成,并连续签署3次合同,不料投资4年多后,本金只剩下14万元,男子遂将代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约定双倍赔偿240万元,一审判决代理者赔偿150万元后,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13日,赵勇、关铁签署了《委托理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赵勇将其在兴业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交由关铁操作,合作期限为1年,在1年期内赵勇不得提取资金。
利润分配为二八分账,即关铁拿走利润部分的20%,赵勇拿利润部分的80%,合作期内如果亏损20%时,在可以卖出的情况下关铁将清空账户股票,产生的损失由赵勇承担。
合同签署后,赵勇将该账户交由关铁操作买卖股票,5月14日赵勇该账户内资金余额为180万,协议约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话,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1年多以后,赵勇、关铁签署《委托理财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赵勇再次注入本金20万元,与账户原有本金180万含计为200万元,合作期限至5月13日止。
盈利分配与原合同分配原则相同,并作出补充约定,亏损分担与原合同约定相同,即本合同到期时,本金亏损20%以内,由赵勇承担;亏损超过20%以上的部分,由关铁承担。
1年多后,赵勇、关铁再次签署《委托理财再续合同》,该合同约定利润二八分账,本金亏损20%以内由赵勇承担,亏损20%以上的部分则由关铁承担。
且合同明确表示,除第1年双方提取50万元盈利进行分配后,该账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过3年的投资后,赵勇将兴业证券账户剩余资金91508元及利息255元合计91763元转入平安证券账户。
该合同还约定,赵勇继续委托关铁代理操作该平安证券账户,关铁应将账户保证金追加补足到50万,以满足证券融资账户的开户要求。
关铁承诺连续3个月提取10万元(共30万元)给与赵勇,提取后该平安证券账户净资产仍需保持在50万元以上,如果关铁违约,须向赵勇双倍(即240万元)赔偿。
但此后,关铁未能按照约定补足账户50万元保证金并维持账户的日均总资产50万元以上,也未向赵勇的证券账户支付5月、6月应付款项,也没有依照约定向赵勇赔偿损失。
赵勇遂以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共投资200万元委托关铁操作,除初期提取盈利50万元用于分配外,后由于股票市场不景气,关铁在操作赵勇证券账户时屡屡产生亏损,最终仅剩148320元。
关铁对此予以确认,但主张双方签订的上述委托理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当无效,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关铁并不公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勇与关铁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委托理财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委托理财再续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上述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均约定了盈亏分担比例,关铁作为委托理财的受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赵勇相应的损失。
关铁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代赵勇操作证券账户,双方对投资的损失金额亦一致确认,但主张《委托理财再续合同》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过高。
经查明,双方在违约金条款约定,关铁需要赔偿赵勇双倍赔偿金即240万元,赵勇共向证券账户投入总计200万元的资金,截至结算时仅剩148320元。
考虑双方约定的亏损承担比例、关铁对受托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参照公平原则,酌定关铁应当支付赵勇违约金1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关铁不服上诉,并提出几点理由:
第一,股票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赵勇开设融资融券账户,放大风险;大盘系统风险属于股票市场固有风险,大盘指数下跌幅度大;关铁和赵勇共同控制账号和密码,赵勇没有及时止损,导致亏损扩大。
第二,本案当中,关铁是代理人,赵勇是委托人,代理事项为委托理财炒股,根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股票亏损应当归于被代理人。
第三,双方约定盈利按照二八分成亏损20%以内由赵勇承担,超出部分由关铁承担,实际上是约定,关铁承担主要损失风险,属于委托理财当中的保底条款,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第四,股票投资不可能稳赚不赔,导致亏损因素很多,包含市场宏观因素、个股因素和赵勇融资融券等多种原因,均不是关铁过错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关铁存在过错没有事实依据。
第五,赵勇实际亏损金额并非200万,具体金额要通过赵勇提供详细的股票交易记录来认定,赵勇主张240万元明显不符合事实,法院判决赔偿150万元也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关铁主张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