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惩处!广东韶关,一酒店男经理安排女下属到宾馆房间陪客人喝酒,趁女下属上厕所之际,男经理迅速闯进对女下属实施强行搂抱等行为。挣扎呼救后,其他同事到场相救女下属。最终,男经理以强制猥亵罪被判6个月,女下属获赔4.3万元。网友:为何不构成强奸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此事发生在今年6月13日晚上。
当时,女子张某正在上班,突然接到酒店经理男子林某的信息,要张某到某宾馆房间陪客人喝酒。
尽管内心不愿意,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张某最后听从了林某的指示。
来到房间喝了一会儿之后,张某有些喝多了,就想到宾馆内的房间里方便下。
万万没想到,正方便时,林某突然闯了进来,还用自己的身体顶住厕所门不让张某出去。
紧接着,林某不仅搂抱张某,还强吻张某,触碰张某的隐私部位。
对此,张某非常惶恐,察觉出来之后便立即反抗。但张某的力量太小了,难以抵抗林某的力气。
随后,张某也没有放弃,一边强力反抗,一边大声呼救。
听到厕所不正常的动静后,张某的同事赶了过来。
毕竟对方是酒店经理,张某同事起初采取了敲门的方式。
见林某仍然不停止自己的行为,张某同事便采取了撞门的方式。
在外力的帮助下,张某瞅见脱身之空,就从厕所里跑了出来。
出来之后,张某没有选择隐忍,而是立即报警。
第二天,林某就被警方抓获。又过了两天,林某家属觉得林某罪责难逃,便找到张某赔偿。
经过协商,林某亲属代林某赔偿张某4.3万元,张某向林某出具谅解书。
尽管取得了谅解书,警方、检方还是认为林某应该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检方对林某提起了公诉。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林某构成强制猥亵罪,考虑其犯罪事实,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
就本案来看,林某为何构成强制猥亵罪,不构成强奸罪?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定义上。
我们知道,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为追求除性交以外的刺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两罪的定义来看,区别点在于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想跟被害人发生关系,还只是追求除发生关系以外的性刺激。
具体到本案中,看到林某对张某实施的行为,有的网友估计会说这些行为也可以解释为林某跟张某发生性关系的前奏行为,也能认定林某构成强奸罪。
这就涉及到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林某当时的目的是不是跟张某发生关系,还只是为了追求除发生关系外的性刺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强奸罪作为公诉案件,自然有检方证明林某当时是基于跟张某发生关系的目的而发生的搂抱等行为。
如果无法将这一事实证明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那林某自然不构成强奸罪,应该以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惩处。
按现有事实,足以证明林某是在强制猥亵张某,林某应该以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依据前述规定,法院综合林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前述处罚。
当然,由于林某实施了犯罪行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酒店有权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的发生值得广大网友警惕,做任何事情,都不要逾越法律的底线。
像本案林某,如此违法行事失去了人身自由和工作,还会有犯罪记录,真的令人值得警醒!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