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意外死亡后,其家人获得112万的赔偿款,但奶奶却擅自把其中部分钱交给了男子的哥嫂保管。谁知男子的哥嫂把钱全部用了,导致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没钱生活。三个孩子在索要钱款无果后,将二伯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款项及利息。
(来源:马鞍山日报)
李大爷和张奶奶怎么也没想到,老年丧子这样的痛苦会降临在他们身上。
在2018年8月,李大爷和张奶奶的儿子小儿子李明(化名)因为一场意外失去了生命,留下了3个未成年孩子和妻子。
不过因为这场意外,李大爷和张奶奶还有李明的妻子和3个孩子共获得了112万元的赔偿。
对于这笔钱该如何分配,李大爷和李明的妻子有过多次协商,最终确定由李大爷和张奶奶各自分得10万元作为养老保障,而李明的妻子作为家庭的支柱,也分到了20万元。
至于那剩余的72万元,则作为3个未成年孩子们的成长基金,由李大爷和张奶奶代为保管,直至3个孩子成年。
同时李大爷和李明的妻子约定,如果李大爷和张奶奶去世了,那么这72万元就由大儿子保管,即3个孩子的大伯保管。
然而在李明去世没几个月,李大爷因为疾病也去世了,紧接着大儿子也去世了。张奶奶考虑到自己年迈,万一也跟着走了,就没人来保管着72万元成长基金了。
因此,张奶奶就将72万元交给了二儿子宋某及其妻子厉某保管,并将密码也告诉了二人,希望他们能代为保管,直到3个孩子都长大能使用这笔钱。
然而宋某和厉某在面对如此巨额的款项时,早就忘记了当初的承诺,在短短两年时间,宋某和厉某将这72万元挥霍一空。
当李明的妻子得知此事后,气得要求宋某和厉某还钱,同时归还利息,张奶奶对宋某和厉某的行为也是气愤不已,可是宋某和厉某却坚称自己没钱,没办法偿还。
无奈之下,李明的妻子以3个孩子的代理人身份,将宋某和厉某告上了法院。
宋某和厉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1、宋某和厉某作为保管人却侵占保管的财产,该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占。
如果宋某和厉某拒不归还,那就不能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了,得刑事立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只要宋某和厉某不同意归还,那就可以处最低2年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不仅如此,判了刑并不代表宋某和厉某就可以不用还钱了,仍要归还这72万元以及利息。
不过,拒不退还一般会在民事法庭判决后,仍不肯退还的,才会按照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这个拒不退还并非只需要嘴上说不还,就可以直接刑事立案的。
2、张奶奶其实也有一定的责任。
张奶奶当初与李明的妻子和孩子约定了,由张奶奶和李大爷保管这72万元,同时也约定了如果张奶奶和李大爷都离世了,这笔钱由大儿子保管。
可是张奶奶的大儿子已经离世,那张奶奶应当与李明的妻子和孩子协商重新选择保管人,可是张奶奶却擅自将保管人定为宋某和厉某,这属于无权处分。
因此,张奶奶在这件事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宋某和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李明的3个孩子归还72万元。同时,张奶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宋某和厉某在法院判决后,仍不同意归还的,李明的妻子和孩子可以去控告宋某和厉某构成非法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