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名男子和妻子离婚后,偷偷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儿不是亲生的。男子气愤不已,他怒将妻子告上法院,可万万没想到,男子突然又撤诉了,转而将帮他们做人工助孕的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3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杨先生34岁时与妻子小吴结婚,杨先生觉得自己年纪大了,所以想快点要个孩子,免得到时候带不动。可无论杨先生如何努力,小吴的肚子就是不见动静。 后来二人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显示二人均不能生育。这个结果让杨先生夫妇十分难受,后悔婚前没做个检查。不过,医生提了个建议,可以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助孕。杨先生和妻子商量后便同意了。 在手术后的第40天,小吴的肚子传来了喜讯,这让杨先生感叹道:终于有后了。37周后,二人的女儿小雪出生了,可就在小雪只有两个月大的时候,小吴却突然提出了离婚,无论杨先生如何哀求,她都没有动摇。
之后,小吴见杨先生不同意离婚,于是诉至法院,不过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并未支持。此后,杨先生多次想修复和小吴的夫妻关系,但小吴却对杨先生很冷淡,根本不让他碰。 1年后,小吴再次起诉离婚,而经过小吴的两次起诉离婚,杨先生也心灰意冷了,但他始终不明白,明明两个人才有了孩子,为什么小吴却铁了心要离婚?突然一个不好念头从杨先生脑中升起。 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杨先生先同意了和小吴协议离婚,女儿小雪由小吴抚养,杨先生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小雪18周岁。同时,杨先生也提出了请求,就是随时可以带小雪去玩。 在离婚后,杨先生便趁机带着小雪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和小雪不是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
在得知这个结果后,杨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是小吴背叛了自己。 之后,杨先生拿着亲子鉴定,将小吴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面对杨先生的指控,小吴当然不会承认,也不认可这份亲子鉴定报告,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杨先生和女儿小雪再次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和之前的一模一样。 本来有了新旧两份鉴定结果,杨先生胜诉是迟早的事,可偏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先生突然提出了撤诉,转而将为他们做人工助孕的医院告上了法院,而小吴却选择了放弃。 杨先生的诉求是:
(一)医院赔偿损失12.2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0万元。
(二)医院赔偿女儿小雪之后16年的抚养费,共计19.2万元。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杨先生是想钱想疯了,明明是妻子出轨,怎么还向医院索赔?这不是无理取闹嘛? 还有网友表示,小吴如此决绝的离婚,肯定是有猫腻的,否则也不会那么快离婚,还放弃了起诉医院。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也就是说,小吴作为杨先生的妻子,不应该做出背叛他感情的事,否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将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那法院会支持杨先生的诉求吗?小吴到底有没有背叛?
首先,小吴放弃诉权,并不影响杨先生的诉权,杨先生认可单独起诉医院方。 不过,既然小吴放弃了诉权,即便杨先生打赢了官司,她也无法来要求分割赔偿金额。 其次,杨先生认为医院涂改病历就是有过错,故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医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但是医院方表示,登记表并非病历,当时医生把杨先生和小吴的名字写颠倒了,所以才会涂改。 另外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医院在整个助孕过程中并没有什么问题,小雪的出生时间也吻合,而且在手术当天,只有杨先生和小吴一对夫妇,所以不太可能弄错,这应该是名字写颠倒后涂改了。
第三,由于登记表涂改的问题已被法院认可,那杨先生应提交其他证据。 可是由于小吴放弃诉权,也不愿让小雪再次与杨先生做亲子鉴定,所以导致杨先生连唯一的证据也没有了。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全部诉请。但杨先生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但结果显而易见,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
至此,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各4450元均由杨先生承担。 最后,医院是否拿错了供体,小雪到底是谁的女儿,小吴有没有背叛婚姻,估计只有小吴自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