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两男子到歌厅消遣,出手大方,女经理得知后,主动敬酒结识,两男子感觉被重视,一高兴直接给了女经理5000元小费,女经理又连干几杯。万万没想到,离开后醉酒不醒、同事安排她休息,几个小时后发现异常,赶紧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心胀聚停死亡。经鉴定女子系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女子家属悲痛欲绝,将歌厅以及两男子,同事全部告上法庭,索赔125万余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哈尔滨中级人民院)
陈峰和谢军吃饱喝足后,觉得没尽兴,又来到歌厅消遣,他们享受着片刻的欢愉,释放生活的压力。
然而,在这看似平常的夜晚,却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
二人刚谈成一笔生意,身上有大量现金,借着酒劲他们出手大方,打赏服务人员,消息一下传来。
于敏是歌厅经理,得知来了俩财神爷,主动来到他们的包房敬酒认识,并赠送果盘。
陈峰和谢军非常高兴,经理亲自敬酒,感觉被重视,大手一挥,直接给了于敏5000元小费。
拿到好处的于敏不好意思直接走开,坐下来一起喝酒。
一圈下来几杯酒下肚,她明显有了醉意,陈峰等人喝的正起劲,没人注意她的状态。
自知不胜酒力的于敏,又喝了两杯后先行告退离开,同事见她走路都散脚,把她扶到没有客人的包房休息。
同事有其他事离开,以为休息一下睡一觉就好了,委托另一个同事帮忙照看一下。
等办完事回来发现于敏状态不对,直接拨打120把她送到医院。
然而,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于敏还是因心脏骤停,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于敏的家属伤心欲绝。他们无法接受,为什么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样说走就走了。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经过鉴定,于敏生前大量饮酒,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然而,这样的结论并不能让于敏的家属释怀。他们认为,于敏的死亡与当晚与她共饮的人以及歌厅的经营者都有关系。
于敏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陈峰,谢军,同事和歌厅经营者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要125万余元的赔偿。
陈峰和谢军直呼冤枉,他们不认识于敏,是他自己进包房敬酒,并做下来共饮,全程没人劝酒,她自己要喝,和我们无关。
同事更憋屈,好心照顾,发现异常赶紧送医院抢救,到最后还被告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于敏醉酒后,急性乙醇中毒死亡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1、陈峰和谢军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峰和谢军指出,他们虽然与于敏共同饮酒,但之前他们并不认识,也未强迫或劝酒,是于敏自愿参与饮酒并接受小费后继续饮酒。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于敏的同事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好意施惠”的原则,即一个人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为他人提供帮助,如果因这种帮助造成了损害,除非有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于敏的同事发现她醉酒后,将她扶到包房休息,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送往医院,这是出于好意施的行为,同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
3、歌厅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敏家属认为,歌厅作为娱乐场所,有责任确保顾客的安全,由于他们疏于管理,允许服务人员陪酒,收取小费,应当提供适当的饮酒环境,防止顾客因过量饮酒而发生危险。因此认定歌厅经营者有赔偿责任。
4、法院审理认定:
于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人,明知自己不胜酒力,还过量饮酒,放任风险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承担50%的责任。
陈峰和谢军并不认识于敏,是她自己见有利可图,主动接近并敬酒,全程无人强迫和劝酒,过错程度较小,两人各承担15%的责任。
歌厅已注销,但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敏同事没有第一时间把于敏送医院救治,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同事和歌厅经营者各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核定于敏家属提出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陈峰和谢军分别赔偿12万余元,其同事和歌厅经营者分别赔偿于敏家属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峰和谢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核定后,认为于敏过量饮酒与二人赠予的高额小费有直接关系,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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