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一女子发现丈夫婚内出轨并和情人育有一子,期间还向对方转去了3060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2-09 21:46:55

新疆乌鲁木齐,一女子发现丈夫婚内出轨并和情人育有一子,期间还向对方转去了3060000元钱款,女子一气之下同丈夫离婚,并将情人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该钱款,岂料,在法庭之上,丈夫竟仍为处处为情人辩解,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九派新闻) 2010 年间,美丽温柔的李香莲与风度翩翩的刘喜顺喜结连理,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本以为迎接他们的会是幸福美满的生活,然而,然而,命运却在不经意间拐了个弯。 婚后不久,李香莲就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惊讶地发现丈夫刘喜顺竟然出轨。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刘喜顺还和情人赵筱珊生下了一个孩子。

李香莲难以接受背叛,愤怒之下,便毅然决定与刘喜顺离婚。

本以为离婚后,双方断得清清楚楚,再无瓜葛,一了百了。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在整理财产的过程中,李香莲意外发现,在她与刘喜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喜顺竟偷偷背着自己向外人进行转账,而转账的对象正是情人赵筱珊。

李香莲的心中充满了疑惑和愤怒,于是,她便将刘喜顺和赵筱珊一同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喜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赵筱珊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赵筱珊返还财产。 面对李香莲的指控,刘喜顺在法庭之上却坚决否认。

他辩称,自己并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赵筱珊,赵筱珊的财产均为其个人所有,与其无关。

而赵筱珊也不甘示弱,她表示自己和刘喜顺的转账往来,均为双方之间的商业合作,不存在所谓的赠与行为。

故请求法院驳回李香莲的诉讼请求。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又应如何评价呢?

首先,刘喜顺背着李香莲在婚姻期间出轨系不争的事实,其行为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应当加以否定。

李香莲可以刘喜顺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其次,李香莲和刘喜顺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刘喜顺未经李香莲同意擅自将财产转给赵筱珊属实,其行为则侵犯了李香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那么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刘喜顺在婚内有无向赵筱珊进行转账赠与的行为。

经法院查明,刘喜顺曾向赵筱珊转账306万余元,且部分转账备注“我爱你”“情人节快乐”“好想你”等字样,而赵筱珊也向刘喜顺转账225万余元。

《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显然,赵筱珊明知刘喜顺系有妇之夫,而仍然同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生子。

在此过程中,赵筱珊以情人身份又接受刘喜顺的赠与,显然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应当认定刘喜顺的赠与行为无效,赵筱珊持有该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当加以返还。

因为赵筱珊与刘喜顺之间互有转账,对于刘喜顺向赵筱珊转账的钱款,在扣除赵筱珊转给刘喜顺的225万元后,双方转账的差额81万余元应视为刘喜顺向赵筱珊的赠与金额。

对于这部分金额,赵筱珊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对这部分返还财产的分配上。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刘喜顺是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出轨第三人,并擅自处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系与李香莲婚姻期间的过错一方。

因刘喜顺与李香莲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遂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李香莲享有赠与财产的70%份额,也即赵筱珊需要向李香莲返还560000余元。

事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而言之,夫妻关系需双方共同用心经营,保持洁身自好与忠诚。

一方出轨后背着配偶向第三者赠予财物,严重破坏婚姻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予行为无效。

同时,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被揭露后,也同样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批判,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0 阅读: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