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在山上捡矿泉水瓶卖钱,一个瓶子卖0.15元,可瓶子不多,她突发奇想,如果她在山上纵火,就会有很多人来救火,他们救火时口渴,会留下很多塑料瓶,那自己岂不是发笔小财?于是,女子用打火机把杂草点燃,引发大火。网友:突然想起来小时候看的一个判断罪犯心理的段子:一对姐妹去参加葬礼,妹妹遇见了一个男孩,非常喜欢他,回去后就把姐姐加害了,请问为什么?
(来源:椒点视频)
罗美玲是村里出了名的勤快女人,但好像勤劳并不能致富,她家一直过得紧紧巴巴。
她知道抱怨没用,平时除了省吃俭用,勤俭持家,就只能埋头苦干,地里没活了,她就去山上捡矿泉水瓶贴补家用。
罗美玲的家在山脚下,因为山上风景好,平时会吸引一些游客,游客多的地方,自然会有很多矿泉水瓶。
罗美玲会在闲暇时上山,捡些矿泉水瓶、废纸壳等废品,拿到镇上的回收站换些零钱。
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收入,对她来说却能换回柴米油盐酱醋茶。
这天,罗美玲又背着竹篓上了山,她一边走,一边环顾四周,找可以捡拾的废品。
这个时候进山的游客不多,矿泉水瓶等废品很少,罗美玲捡了大半天,也只捡了几个瓶子。
她坐在一块大石头上休息时,看着手中的几个矿泉水瓶,心里不禁一阵酸楚。
就这几个瓶子,都对不起自己走了这么远的山路。
突然,一个念头冒了出来:如果能在山上制造一起火灾,那么消防队和村民们肯定会来救火,到时候他们口渴了,肯定会买矿泉水喝,留下很多空瓶子,自己不就能捡到更多的废品了吗?
这个念头一出现,就像一颗种子在罗美玲心中生根发芽。她知道这样做不对,但一番挣扎后,她还是失去了理智。
于是,罗美玲站起身来,开始四处寻找可以点火的杂草和枯枝。
她摸出口袋里的打火机,点燃了杂草。火苗迅速蔓延开来,吞噬着周围的树木和杂草。
罗美玲看着熊熊燃烧的大火,心里既紧张又期待。
但火势的发展远远超出了她的预料。
原本只是想制造一起小火灾,没想到火势却迅速失控,向着山顶蔓延。
罗美玲吓得脸色苍白,她赶紧扔下打火机,转身向山下跑去。一路上,她不断地回头张望,看着大火吞噬着山林,心中充满了恐惧和后悔。
不久,村民们发现了山火,纷纷拿起工具上山救火。消防队也迅速赶到,投入到紧张的灭火工作中。
村民们一边救火,一边咒骂着纵火者。罗美玲躲在人群中,看着忙碌的消防队员和村民们,吓得直哆嗦。
还好,大火终于被扑灭了,警方立案侦查,罗美玲很快被抓捕归案,她追悔莫及,可一切都晚了。
这好像那个故事,为了再见一位葬礼上见过的人,就杀了自己姐姐,就为了再见那人一面,她这是为了捡瓶子,就放火烧山!
有些人真的是很蠢的,早几年有一个新闻看到一个人雇佣几个人去盗窃一个存放饮料的仓库,把几万瓶饮料倒掉做,只为卖那个瓶子!
那么,罗美玲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1、罗美玲构成放火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罗美玲在山上故意纵火,虽然她的初衷是为了让消防队员和村民们上山救火后留下矿泉水瓶,但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放火罪。
放火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不仅对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尽管没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罗美玲的纵火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罗美玲犯罪所得应该追缴。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罗美玲纵火所使用的打火机,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此外,如果罗美玲在纵火过程中获得了任何违法所得,也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罗美玲的行为,不在从轻或者免于处罚之列。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虽然此条文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罗美玲的纵火行为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
她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实际造成了山林火灾的后果,因此不能适用此条文进行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相反,她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懂得用举一反三的思维方式,人才啊,可惜没用在正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