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做二手车生意期间,因为资金紧张,找朋友借了850万元,朋友将其告上法庭

小蚂蚁评事 2024-12-10 20:51:42

广东,男子做二手车生意期间,因为资金紧张,找朋友借了850万元,朋友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其归还2400余万元。后来,因男子没钱偿还,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了他有期徒刑1年。男子觉得很冤,提出朋友放高利贷已经被抓了,为什么还要还钱?   (来源:红星新闻)   陈某很早就到深圳,并在深圳做起了二手车生意,或许是因为太忙,生意太大,一个人顾不过来,陈某拉着弟弟一起入伙。 没想到,最后害得弟弟和他一起锒铛入狱。   2012年,陈某和弟弟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遇到了资金困难,如果没有及时找到资金,他们将面临破产的局面。   这个时候,陈某想到和弟弟一起长大,在深圳做的放贷生意的罗某,希望从他那里借一笔钱周转,等到店里缓过来了,立马把钱还给他。   陈某想着他和罗某这么熟悉,又是老乡,有感情,会很靠谱。 可罗某不是这样想,他看到陈某生意做得这么大,认为遇到了肥羊,想要在陈某身上好好地捞上一笔。   一开始,陈某只向罗某借了100万元,为期3个月,然后签了很多附加协议,除了给比较高的利息以外,还要付“砍头息”,还款都要现金,还不给收据等等。   陈某说,当时他很相信罗某,觉得这样做没有问题。 最终,陈某一共向罗某5次借款,合计850万元,约定的月利率2.5-3.5%不等。   陈某表示,他一共向罗某支付利息382万余元,转账归还本金200万元,但两年后,罗某将他告上法庭,只承认他归还了130万元。   然后法院判他败诉,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款项2400余万元。   1、月息2.5-3.5%,这么高的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份,法律变了,最高法将原来规定的 24% 和 36% 两线三区利率红线进一步调整,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 4 倍 LPR。   2020年8月的4 倍 LPR,也就是年利息14.8%,月利息1.2多一点的样子。   2、陈某说他还了利息382万余元,本金200万,但他拿不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里可以归结概括为:“主张权利存在者,应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者,应当就权利受妨碍、限制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陈某说他还了利息382万余元,本金200万,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然而,陈某说,他有一部分是给的现金,有一部分转账的时候,按照罗某的要求,转给了第三人。   口说无凭,陈某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如果仅仅是这样,陈某输得不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他没有证据,法院判他归还本息,合理合法。   问题是除了陈某以外,还有很多人都被罗某收过砍头息,以及隐瞒对方还款事实提起诉讼,实施诈骗。   陈某说,警方已以罗某涉嫌“诈骗罪”,将其抓捕归案。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已向检察院移送。   这是不是意味着,陈某不用还之前的2400万余元了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具体到本案,陈某想要不还2400万元,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要不要还钱,还多少,由再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确定。   而不是陈某认为的,只要罗某被抓了,就可以不用还钱了。 关注@蚂蚁说法 男子为生意周转借高利贷被套路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0 阅读:1331
评论列表
  • 2024-12-11 12:35

    没抓之前那是个人的钱,抓到了以后没收全部财产,那就是国家的钱!

  • 2024-12-11 08:50

    那老赖为何可以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