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谭某乘坐高铁下车时,不慎将他人的行李箱误拿回家。打开行李箱后,他发现了3张银行卡和一个记事本,心中顿起贪念,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了8500元。然而,事后谭某心生恐惧,又将其中6600元存回了卡里,自以为留下1900元便不足以立案。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失主赵悦很快发现了行李箱丢失并报了案,民警迅速介入,谭某的自由,恐怕剩不几天了。
(来源:头条新闻)
事发当天,谭某像往常一样,乘坐高铁从外地返回长沙。下车时,他提着行李箱,随着人流走出车站,却不小心拿错了他人的行李箱。
回到家后,谭某打开行李箱,准备将里面的物品归还原主。然而,当他看到行李箱里的3张银行卡和一个记事本时,心中突然涌起一股贪念。
他想着,这些银行卡里会不会有钱呢?如果自己能取出来一些,岂不是能轻松解决眼前的经济困境?
于是,谭某怀着忐忑的心情,拿着其中一张银行卡走到了附近的ATM机前。他插入卡片,输入密码,果然看到了账户里的余额。
在那一刻,谭某的贪婪战胜了理智,他毫不犹豫地取出了8500元现金。
然而,取款后的谭某并没有感到轻松,反而越发心慌。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于是,他决定将部分钱款存回卡里,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谭某想着,只要留下的金额不足2000元,应该就不足以立案了。
于是,他又将6600元存回了卡里,只留下1900元现金。
然而,谭某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失主赵悦很快发现自己的行李箱丢失了,她急忙报了警。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通过调取车站周围的监控录像,警方迅速锁定了谭某的身影。当警方找到谭某时,他手中的1900元现金和那张已经存回部分金额的银行卡成为了铁证。
面对民警的询问和监控录像的证据,谭某无法再狡辩。他低下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后悔自己的一时贪念,更后悔自己试图通过存回部分金额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愚蠢行为。
在审讯室里,谭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无论他如何后悔、如何补救,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他即将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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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谭某认为,自己虽然取走了失主赵悦银行卡里的钱,但后来又存回了大部分,只留下1900元,不足以构成犯罪。他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罪责,甚至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赵悦认为,谭某未经允许擅自取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无论金额多少,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侵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谭某的主张显然站不住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谭某明知银行卡里的钱是赵悦的财产,却仍然取走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至于他后来存回部分金额的行为,并不能改变他盗窃的事实,也不能成为他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赵悦的主张则符合法律的规定。她的银行卡里的钱被李明擅自取走,无论金额多少,都是对她财产权的侵犯。她有权要求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
谭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个案例中,谭某盗窃的金额虽然只有8500元,但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至于谭某后来存回6600元的行为,虽然表明他有悔过之心,但并不能改变他盗窃的事实。
在法律上,犯罪行为的成立并不以犯罪人是否悔过为转移。只要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情况,最终判决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赵悦银行卡里的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虽然他后来存回了部分金额,但并不能改变他盗窃的事实和性质。因此,依法对谭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贪婪是万恶之源。一旦种下贪婪的种子,就可能在最不经意的时候悄然生长。而人一旦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就注定会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时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意志,远离贪婪和犯罪的道路。(文中人名均系化名)